杖杀
刑罚
杖杀,通“杖毙”,也作“棰杀”,活活将犯人打死;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与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废除大部分死罪的绞刑斩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顿处死以后的情况明显不同,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杖杀在唐代表现的极为复杂。对唐德宗建中三年以前杖杀的目的、发展变化及特点等进行辨析,可以显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乱的现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质。
释义
杖杀就是用杖打死。主要指用杖将对方打死,但是中国古代专门有此刑罚。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为打屁股打不坏,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旧唐书·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唐朝的杖杀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在唐朝表现得极为复杂,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乱的现象。
例子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刑部侍郎班宏奏:“其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重杖既是死刑,诸司使不在奏请决重杖限。”敕旨依。
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顿重杖处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行刑方式。就是说公元782年杖杀从法外酷刑变成法定正刑,杖杀成为常用之刑罚。
唐·韩愈顺宗实录一》:“奏辅端诽谤朝政,杖杀之。”
新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大足中,张易之兄弟得幸武后,或谮重润与其女弟永泰郡主婿窃议,后怒,杖杀之。”
宋·王谠《唐语林·方正》:“柳元公初拜京兆尹,将赴上,有神策军小将乘马不避,公于市中杖杀之。”
郭沫若《李白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一次大失败》:“如为李白与杜甫所推崇过的李邕,便是被杖杀者之一。”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27 18:13
目录
概述
释义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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