杖杀,通“杖毙”,也作“棰杀”,活活将犯人打死;是一种用杖击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与
唐德宗建中三年正式宣布废除大部分死罪的
绞刑、
斩刑之行刑方式而代之以重杖一顿处死以后的情况明显不同,加上诸多因素的影响,使杖杀在唐代表现的极为复杂。对唐德宗
建中三年以前杖杀的目的、发展变化及特点等进行辨析,可以显示唐中前期法制混乱的现象,揭示其封建法制的本质。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是一种用重杖击
打屁股处死罪犯的行刑方式,因为打屁股打不坏,所以先在腹部刺一刀。《
旧唐书·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
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
京兆府门决重杖死。”唐朝的杖杀其适用的范围、性质、特点等在唐朝表现得极为复杂,正反映出唐朝法制混乱的现象。
公元782年(唐德宗建中三年),
刑部侍郎班宏奏:“其
十恶中谋反、大逆、叛、恶逆四等,请准律用刑;其余犯别罪合处斩者,今后并请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
唐政府正式宣布以一顿重杖处死方式代替大部分死罪的绞、斩之
行刑方式。就是说公元782年杖杀从法外酷刑变成法定正刑,杖杀成为常用之刑罚。
《
新唐书·懿德太子重润传》:“大足中,
张易之兄弟得幸武后,或谮重润与其女弟永泰郡主婿窃议,后怒,杖杀之。”
郭沫若《
李白与
杜甫·李白在政治活动中的第一次大失败》:“如为李白与杜甫所推崇过的李邕,便是被杖杀者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