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克平,男,汉族,1961年9月出生,山东招远人,199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硕士研究生。曾任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人物履历
2001年05月,任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06年01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兼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化肥中心主任;
2010年08月,任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2017年04月,免去杜克平的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职务。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8年12月17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杜克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依法双开
2019年6月4日,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资委纪检监察组、山东省纪委监委对
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杜克平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杜克平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公车私用;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申报个人有关事项;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涉嫌严重职务犯罪。
杜克平身为
党员领导干部和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理想信念丧失,纪律意识淡薄,生活腐化堕落,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杜克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提起公诉
2019年7月5日,据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消息: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杜克平因涉嫌受贿罪被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一审开庭
2019年8月20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
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副总经理杜克平受贿一案。
威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至2010年,被告人杜克平利用担任中化集团公司化肥中心主任、中化化肥公司总经理、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为有关单位在经营化肥业务、获取港口代理权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65万余元。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杜克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辩论意见,杜克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被告人家属及社会各界群众共计40余人旁听了庭审。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判决
2019年12月24日上午,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化集团原副总经理杜克平受贿案。对被告人杜克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三十万元;查封、扣押赃款赃物及孳息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法院审理查明:1999 年至2010年,被告人杜克平利用担任中化集团公司化肥中心主任、中化化肥公司总经理、中化香港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在经营化肥业务、获取港口代理权、等方面提供帮助,索取或非法收受相关单位负责人给予的现金、股票收益及房产等,共计折合人民币1265.9014万元。
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杜克平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杜克平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待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受贿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