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抵触,是指条约当事国先后缔结的多项条约中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不能一致。(1)相同当事国间先后缔结的条约相抵触,依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前订条约暂停实施或终止。后订条约与国际法强行规则相抵触者无效;(2)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缔结的新条约与缔结在先的某项多边条约相抵触,根据1961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0条规定,“在这两个条约都是当事国与仅是其中一个条约的当事国之间,权利义务依两国都是当事国的那个条约决定”。
不同当事国间先后订立的两个双边条约相抵触时,两条约仍然均有效。参与两条约当事国有义务对仅为前约当事国的另一国履行前规定的义务,由于履行后约而不能履行前约则对该国承担国际责任;条约本身含有本条约优先于其他条约或他约优先于本约的优先地位条款的,原则上尊重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