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
《广告法》的规定,外商广告刊户提出委托时,必须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交广告代理公司。
(3)外商广告申请一旦被批准,广告公司即可按有关媒介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向广告主索取广告稿件。收到稿件后,广告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广告内容,填写审稿单。审核同意后,复印存档,并将广告原稿寄有关的媒介单位,媒介单位广告部门专业人员再进行终审。终审同意,即可刊出。
(4) 外商广告一经刊出,按国际惯例,媒介单位应立即出具广告证明及广告样品(样报、样书、样照、样袋等),并汇同收款发票寄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审核后开具收款发票,寄给广告主。广告主一般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广告费汇至中国银行该广告代理公司的帐下(或由
中国银行开支票向外商广告刊户托收)。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来内地作广告宣传,参照来华广告进行管理。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