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华广告
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
所谓来华广告是指外国企业、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广告经营和广告宣传活动。
一般要求
1.广告主必须有良好的资信,在本国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商品或产品必须持有进口许可证。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有关部委有特殊规定的广告,如医药、食品等,必须持有国际上有关权威机关核准的证书。
3.科技交流和商贸方面的产品展览会广告,须有中国科技委员会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部的证明;地方组织的,须有由地方组织出具的证明。
4.外国在华企业或办事机构开业启事等广告,须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我国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办理
1.来华广告的办理方式。
凡符合来华广告要求的广告刊户,可委托我国有外商广告经营权的广告公司办理。
2.来华广告的办理要求。
(1)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外商广告刊户提出委托时,必须将有关事项以书面形式交广告代理公司。
(2)广告公司向国内外有关机构查询该广告主的资信度,或者要求其预付广告费。确认无误后,广告公司向媒介单位发出广告订单,媒介认可后,该项广告业务即告成功。
(3)外商广告申请一旦被批准,广告公司即可按有关媒介单位的要求和规定,向广告主索取广告稿件。收到稿件后,广告公司专业人员审核广告内容,填写审稿单。审核同意后,复印存档,并将广告原稿寄有关的媒介单位,媒介单位广告部门专业人员再进行终审。终审同意,即可刊出。
(4) 外商广告一经刊出,按国际惯例,媒介单位应立即出具广告证明及广告样品(样报、样书、样照、样袋等),并汇同收款发票寄给广告公司。广告公司再按合同要求审核后开具收款发票,寄给广告主。广告主一般应在发票开具之日起30日内将广告费汇至中国银行该广告代理公司的帐下(或由中国银行开支票向外商广告刊户托收)。
特殊性
港、澳、台地区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来内地作广告宣传,参照来华广告进行管理。台湾企业广告、商品广告和个人寻亲广告,不得出现“中华民国”等含有“两个中国”及“一中一台”含义的内容。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10-27 16:01
目录
概述
一般要求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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