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世洪,湖南新化人,副研究员,中共武汉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武汉市公安局原党委书记、武汉市公安局原局长。
人物履历
1972年12月~1977年任解放军一军三师九团战士、副班长,解放军一军三师文化科创作员,九团政治处报道员;
1977年4月~1978年9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组织部干事;
1978年9月~1982年8月任华中师范大学中文系汉语言文学专业学员;
1982年8月~1983年12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组织部干事;
1983年12月~1992年8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副书记、区委宣传部长、兼区委党校校长(其间:1984年6月~1985年9月在武汉市委整党办公室工作;1987年9月~1988年3月为湖北省委党校县委书记岗位培训班学员);
1992年8月~1997年8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代理区长、区长(其间:1990年9月~1993年9月在湖北省经济干部管理学院企业经济专业在职学习);
1997年8月~1997年10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1997年10月任中共武汉市江岸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1997年12月当选为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后曾任武汉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市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等职。
2003年被免去职务,接受组织调查。
2003年12月19日,被依法罢免武汉市人大代表资格。
2004年1月1日杨世洪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被逮捕。
2005年,杨世洪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终审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贪污受贿
2005年6月3日,原武汉市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公安局长杨世洪等人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在湖北省黄石市一审宣判,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杨世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130万元;以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袁明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70万元;对两被告人全部犯罪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1994年4月至1999年11月间,杨世洪利用担任江岸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的职务之便,伙同袁明藻共同贪污公款368.96万余元人民币,杨世洪分得184.38万余元。1994年至2003年间,杨世洪在担任江岸区政府区长、江岸区委书记、江岸区工程指挥部指挥长、武汉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贿赂211.5万元人民币、1万元港币、10.1万元美元和价值51.108万元的两套住房。1996年10月间,杨世洪还伙同袁明藻从江岸区重点办工程款中借款100万元给他人使用,收取利息二人私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世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大肆侵吞、挪用公款,收受、索取巨额贿赂,情节严重,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世洪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恶劣,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同时能够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侦破其它案件,主动退还全部赃款、赃物,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此案经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杨世洪犯贪污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十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30万元。
一审宣判后,杨世洪不服提出上诉。省高院经二审,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杨世洪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但二审期间,杨世洪检举了他人重大犯罪线索,具有认罪悔罪表现,二审法院认为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故对杨世洪犯贪污罪的量刑部分改判为无期徒刑,维持原审对其犯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