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兆龙
法学家
杨兆龙(1904——1979),字一飞,1904年农历十月初二,杨兆龙出生于江苏金坛县东岗村。杨兆龙是中国法学界得到国际公认的杰出的法学家之一,是中国现代史上的一代法学名家。他曾当选为中国比较法学会会长、刑法学会会长、国际刑法学会理事、副会长、国际统一刑法学会副会长、国际行政法学会理事、国际比较法学会理事等职。
人物经历
1922年考入北平燕京大学哲学系,两年内即修满学分,以优异成绩毕业。此时,已掌握了英、法、德语。嗣经校长司徒雷登之介绍,转至上海东吴法学院习法科,学业超群。1927年毕业,深受院长吴经熊器重和推荐,从此踏上了献身民主与法治的人生之路。
自1928年起,24岁的杨兆龙受聘为上海持志大学教务长兼教授。1929年任上海法政大学教授,继而又在东吴法学院任教。1929年受其师吴经熊推荐,充任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及上诉法院推事,专办华洋诉讼。任职期间,不畏权势,秉公执法,坚决维护华人的合法权益,对于为非作歹的洋人依法制裁,决不宽纵。
1930年,杨兆龙还兼任上海及江苏高等法院、镇江地方法院的执行律师。1933年4月,经其师吴经熊(时任立法院起草委员会副委员长)之推荐,受聘为该委员会专员,并于当年五月受其师委托,在上海草拟《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仅一个月便完成了此项任务。为便于引起各方之批评,经立法院院长孙科认可,于是年6月决定以私人名义发表,即《吴经熊氏宪法草案初稿试拟稿》,由《东方杂志》第30卷第7号全文发表。
1934年,杨兆龙与沙颂宣先生(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经济系,时任财政部国库司科长)之女沙溯因结婚(毕业于北平女子文理学院)。此时,杨兆龙仍胸怀鸿鹄之志,决定出国到欧美留学深造。吴经熊向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庞德(Roscoe Pound)推荐后,该校通过对杨兆龙的学业成绩和他社会工作经历的认真的调查,确认杨兆龙非常优秀,同意破格录取杨兆龙为博士研究生,导师为美国诉讼法学家权威摩根教授。他的博士毕业论文《中国司法制度之现状及问题研究——与外国主要国家相关制度之比较》,得到了法学院导师们的高度赞扬,庞德亲自主持了他的答辩会,长达四小时的答辩获得了答辩委员会的一致赞赏,成绩被评为优秀。庞德最后说:“你是接受我考试的第一个中国人,东方人的思维方式引起了我很大的兴趣。”由此奠定了师徒二人的终生情谊。随美国诉讼法学权威摩根(Morgen)教授研究英美法。历时仅一年,除完成学业外,又掌握了意大利语和西班牙语。
1935年,获得美国哈佛大学S.J.D法学博士学位。同年夏,受庞德鼓励,复以研究员的身份赴德国柏林大学法学院进行博士后深造,随库洛什(Krauoch)教授研究大陆法。留德期间,曾赴法国、意大利游历、考察,并在法国加入国际比较法学会。因计划毕业后赴苏俄、波兰、捷克三国考察,又勤奋学习,掌握了该三国语言。至此,杨兆龙已通晓英、法、德、意、俄、波兰、捷克等八国外语,为其研究国外法学,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和日后赴欧美各国考察,并为祖国经世致用,创造了极为有利的条件。同时,对世界两大法系——英美法及大陆法均已有精深的造诣。
1936年秋,日寇加紧侵华,祖国告急。富有爱国思想的杨兆龙,遂取消赴苏、波、捷三国的考察计划,结束柏林大学的法学研究,毅然返国。1936年,杨受聘为司法行政部法制专员,当时他对中外法制已有较深刻之了解与研究,深感改革司法制度之必要。1937年,经哈佛校友朱忠道之推荐,杨受聘为国防最高委员会(后改称为资源委员会)专员,致力于草拟一些立法文件如《军事征用法》、《军事征用法实施细则》、《国家总动员法》。经立法院讨论通过,颁布实施,成为政府动员和领导民众抗日的重要法律文献。同时,从事经济立法和战争立法方面的研究。1938年,随国民政府自南京撤迁至武汉,与焦实斋、王华棠、杜聿明等组织“兴建研究会”,提倡改革政治,实行民主,振兴实业,积极抗日。是年10月抵重庆之后,先住观音岩,后迁居青木关。曾任中央大学、浙江大学、东吴法学院、朝阳法学院教授,讲授海商法、比较法、比较民法、比较刑法、诉讼法、行政法、法理学、法哲学等课。
1940—1941年,经西北联合大学校长胡庶华之约请,任该校法商学院院长兼教授,任内特请罗隆基、章友江、沈志远等著名学者来校任教,且支持学生的进步活动,口碑甚佳。因与代校长陈石珍及C.C派不和,随即被调任教育部参事,受聘为该部法律教育委员会秘书长,从事法律教育改革之筹划。1944年,二次大战及中国抗日战争胜局已定,前景日趋明朗。是年国内成立“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杨兆龙受聘为委员。由于抗战接近最后胜利,国人日益关注战后宪政的实施问题。是年5月,发表《宪政之道》,倡导实行“具有民主精神之法治”;强调“实施宪政之中心工作不是制宪,而是宪法生命素的培养;使死宪法变成活宪法,即使纸面上的宪法变成在实际政治上已发生作用的宪法。”同年,在重庆成立的中国比较法学社中当选为干事。
1945年,抗战胜利在望,司法行政部长谢冠生特派倪征燠邀请杨兆龙出任该部刑事司司长,以处理日本战犯及法制重建等重大事务,是年8月14日,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杨只身返南京任职,奉命成立“战犯罪证调查室”兼主任,倪征日奥为副主任,领导七百余名工作人员,收集日寇侵华罪行材料30余万件。初步调查与审查工作由各地司法机关协办,经杨审定后,将部分重要战罪案件呈送远东分会审查,其余战犯案件送交我国战犯审判委员会审查。
杨亲自草拟的《战争罪犯审判条例》经立法院通过后,于1946年10月24日由国民政府颁布实施,作为我国审判日本战犯的法律依据。1947年6月,设在英国的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负责人在会晤到访的杨兆龙时,对该《条例》当面表示“甚为满意”,“认为与该会政策及国际法的最近发展不谋而合”,并“赞同”中国的相关工作。首届联合国大会成员国于1945年6月26日在美国旧金山正式签署《联合国宪章》。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吴经熊博士将《宪章》外文本带回重庆,物色翻译人选。四十年代我国精通法律和外语人才济济,杨兆龙并不辱使命,出色地完成《联合国宪章》中文本的翻译工作,迅即在国内外发表。根据《宪章》第111条规定,中文本是五种(中、英、法、俄、比)法定文本之一。《宪章》中文本在整个华语世界已通行了半个多世纪,成为国际社会最重要的现行法律文献。
1948年,杨本人已决心自此脱离政坛,悉心从教。恰于此时,最高检察长郑烈辞职,当局有意请杨代理此职。中共南京地下党闻迅后,为营救朱成学、华彬清、李飞等三名已判决的中共党员,由沙轶因劝其姐夫接受此职,相机营救。杨基于法学家的良知和保障人权的法律意识,决定就任。他认为,当时所谓的“政治犯”大都是热血青年,思想左倾,并非罪犯,应予释放。就此,他与司法行政部长张知本取得了共识。商定由张在行政院会议上动议释放政治犯,以表和谈诚意。经张力排众议后,终于使会议勉强通过相应的决议。据此,张部长训令最高检察署承办。杨与本署的书记官长宋锡仲(南京解释后回天津,当即被捕判刑)一起,拟具详细办法,迅即通令全国司法机关将政治犯一律释放。
1949年,上海解放后不久,杨举家迁回南京。1950年春,杨兆龙作为特邀代表出席南京市人代会议。当年7月,杨与南京市法院院长鞠华一起赴京出席全国首届司法工作会议。经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志让介绍,与政务院政法委主任董必武会晤,畅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甚为投机。董老对杨兆龙的才学非常赞赏。当即问及他在南京的情况,杨如实相告。时值东吴法学院院长一职空缺,董老当即表示支持杨继任。
杨任东吴法学院院长后,据他本人自述,拟继承东吴比较法学的传统优势,又有一批法学界的名流在任教,曾设想以美国哈佛大学和德国柏林大学这两所当代名学的法学院为模式,把东吴大学法学院办成东方一流的法学院,为此拟定了教改方案。但由于不合时宜,方案上报不见下文。1952年10月院系调整,东吴法学院被撤销,杨兆龙失去了院长的职务,甚至无缘继续从事法律教育,致赋闲在家一年多,对此深感痛惜与不解。1953年秋,杨被调至复旦大学外语系教俄语。
1954年秋,以柯庆施为首的南京市委领导班子调来上海主政。柯等原来对主张法治的杨兆龙早已心存芥蒂,此时杨又处在他们的掌握之中。翌年全国发动肃反运动,杨兆龙遂不幸成为复旦大学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
1956年早春二月,杨兆龙等一批法学家在阔别法律教育岗位多年之后,终于重新回归。他还受到当局的礼遇。上海市主要领导人柯庆施等人对他在肃反中受到的委屈当面致歉,并鼓励他向党进言。于是引起了传媒的注意,应各方之特约和力邀,发表了几篇重要论文,就中国法律界共同关注、亟需解决的难题,提出了独立的创见。其中最重要的有三论:法律继承论、及时立法论、无罪推定论。
贯穿杨兆龙所提出的上述三论的核心,就是要求在中国实现民主与法治。他还对那些认为当局推迟立法有理的误国之论,当场予以驳斥。实践证明,这是振兴中华的必由之路,是关系中国之命运的最佳选择,它反映了中国法学家的学术良知,代表了当代中国法学界的共同愿望。
然而在那舆论一律、是非颠倒的年代,杨兆龙的忠言傥论,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遭到近乎疯狂的口诛笔伐。杨兆龙被打成右派后,即被剥夺了工作的权利,还受到了经济制裁,取消了教授资格及工资待遇,每月只发给生活费35元,并限期迁居,强迫劳动,以致咯血住院,迁延近两年。1971年6月,杨兆龙被关押了八年之后,以“历史反革命及叛国投敌罪”判处无期徒刑。杨兆龙在狱中度过了4463个日日夜夜的非人生活之后,终于1975年12月特赦出狱后在浙江文史馆任职领薪而无须上班。由于伤病缠身,1977年中风,1979年4月1日患脑溢血抢救无效含冤逝世。
参考资料
杨兆龙-比较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11-04-29
杨兆龙与他的恩师吴经熊.人民法院报.2017-07-21
最新修订时间:2023-07-09 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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