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亭
黑龙江省林业厅原厅长
杨国亭,男,汉族,1961年10月生,内蒙古赤峰人,1989年1月参加工作,东北林业大学森林植物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博士。曾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
人物履历
1979.09—1983.07东北林学院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学生
1983.07—1989.01东北林业大学森林植物学专业硕士、博士研究生
1989.01—1991.11东北林业大学讲师
1991.11—1995.09东北林业大学副教授(其间:1992.09—1993.03俄罗斯滨海边区农学院客座教授;1993.09—1995.01奥地利维也纳农业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1995.09—2000.03东北林业大学教授(其间:1996.10—1998.09日本北海道大学博士后研究员)
2000.03—2002.10黑龙江省森工总局总工程师(2002.08公选副厅级)
2002.10—2011.04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巡视员
2011.04—2013.01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
2013.01—2014.12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省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省政协常委
2014.12—2018.02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
2018.02— 免职
人物事件
诫勉谈话
2017年11月16日,黑龙江省发布《黑龙江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因扎龙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违法实施土地整理、灌区改造工程问题,省发改委、林业厅在灌区改造工程审批过程中把关不严,给予时任省林业厅副厅长杨国亭诫勉谈话处理。
违纪被查
2018年2月9日,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非中共党员)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接受调查。
开除公职
2018年4月9日,经黑龙江省委批准,黑龙江省监委对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杨国亭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漠,隐匿违法所得,对抗组织调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多次出入私人会所并接受私营企业主宴请;违规借用下属单位超标准车辆并作为公务用车;违规要求下属单位将公款借与他人;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违法处置国有财产;大搞权色钱色交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杨国亭身为政府部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无视国家公职人员的廉政规定和道德操守要求,利用职权索贿受贿,为蝇头小利,甘愿被多名私营企业主收买役使;随意违法违规,将下属单位国有资金和财产当成个人的“钱袋子”;生活放纵糜烂,严重道德败坏,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嫌犯罪,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监委委务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国亭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及所涉款物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一审宣判
2018年8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省林业厅原厅长杨国亭受贿、贪污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杨国亭以受贿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杨国亭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杨国亭在担任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工程承揽及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2.2917万元。此外,2016年3月,被告人杨国亭利用担任省林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为其个人购买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照相机1台,后该笔款项以购买电脑和办公耗材的名义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予以核销。
农垦中级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国亭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应数罪并罚。鉴于杨国亭具有自首情节,确有认罪、悔罪表现,积极返赃、退赃,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2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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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物履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