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增权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杨增权,男,汉族,1962年11月出生,安徽临泉人,1984年毕业于河南工业大学(原郑州粮院)食品工程系,硕士研究生,工学学士、管理学硕士。曾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人物履历
历任巢湖地区粮食局工业公司副经理,巢湖市粮食局行业管理科副科长,巢湖市科委(科技局)副主任(副局长),市粮食局局长,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2012年09月,安徽省粮食局副局长。
2018年03月,安徽省粮食局副局长、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2018年11月,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
曾任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一级巡视员。
农工党安徽省委常委、巢湖市委(筹)主委、合肥市委副主委,安徽省第十届政协委员,安徽省第十一届政协委员、常委。
人物事件
接受调查
2023年6月19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增权涉嫌严重违法,接受安徽省监察委员会监察调查。
开除公职
2023年12月15日,据安徽省纪委监委消息:经中共安徽省委批准,安徽省监委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增权严重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杨增权忘本变质,政德不修、私德不正,辜负组织信任;罔顾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宴请,利用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在人事工作中违规为他人谋取利益;家风不正,对亲属失管失教,放任纵容亲属利用其职权谋取私利;私欲膨胀,靠粮吃粮、靠农吃农,公然把公权力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获取补助等方面谋利,大肆收受贿赂。
杨增权严重违反组织要求、廉洁要求、公职人员道德要求,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安徽省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并报安徽省委批准,决定由省监委给予杨增权开除处分;收缴其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依法逮捕
2024年1月消息,杨增权涉嫌受贿一案,由安徽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对杨增权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通报
2024年2月2日,安徽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五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其中有: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农工党安徽省委原常委杨增权违规收受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问题。2019年至2023年,杨增权多次收受2名私营企业主所送高档白酒;2次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宴请并饮用高档酒水。杨增权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农工党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审审理
2024年3月22日上午,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增权受贿案。
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增权利用担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粮食局副局长、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安徽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揽项目、获取补助、办理证照、投资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491.2032万元,其中60万元未遂。
检察机关提请法院以受贿罪追究杨增权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杨增权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杨增权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本案将择日宣判。
一审判决
2024年5月23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原副厅长、一级巡视员杨增权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23年,被告人杨增权利用担任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安徽省粮食局副局长、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副厅长、安徽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承揽项目、获取补助、办理证照、投资经营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491.2032万元,其中60万元未遂。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增权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杨增权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受贿犯罪事实,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宣判后,杨增权当庭表示不上诉。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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