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振超,男,汉族,1960年8月生,安徽金寨人,1977年1月参加工作,198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人物履历
1977年01月——1979年09月,金寨县长岭乡知青;
1979年09月——1982年07月,在沈阳黄金学院采矿专业学习,毕业后分配到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凤凰山铜矿工作,历任班长、技术员、副区长、区长、科长;
1987年03月——1991年01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凤凰山铜矿副矿长;
1991年01月——1995年0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凤凰山铜矿矿长(1989年08月——1992年06月,参加
中央党校函授学院本科班经济管理专业学习;1991年07月——1991年09月,在澳大利亚蒙拉沙大学进修学习);
1995年02月——1998年1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副经理;
1998年05月——1998年12月,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1998年12月——2001年06月,铜陵市委常委,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1996年09月——1999年07月,参加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MBA学习,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03月——2001年01月,参加中央党校第16期中青班学习);
2001年06月——2003年02月,铜陵市委副书记,铜陵有色金属(集团)公司党委常委、经理;
2003年02月——2004年02月,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4年02月——2005年12月,安徽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党委书记;
2005年12月——2006年01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党组书记;
2006年01月——2007年07月,安徽省经济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
2007年07月——2007年08月,淮南市委书记;
2007年08月——2013年01月,淮南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7年03月——2008年01月,在中央党校第23期中青班学习;2007年09月——2010年11月,参加
中南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13年01月——2013年0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淮南市委书记;
2013年02月——2016年07月,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党组成员。
中共十七大、十八大代表。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共八届、九届安徽省委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6年5月24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6月1日,据
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安徽省副省长杨振超涉嫌严重违纪,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现正在按程序办理。
2016年6月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决定免去:杨振超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职务。
2016年6月8日,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由淮南市选出的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杨振超因涉嫌严重违纪提出辞职,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其辞职。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杨振超的代表资格终止。
开除党籍
2016年7月2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安徽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杨振超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振超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接受宴请,公款旅游;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涉嫌贪污犯罪,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杨振超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振超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立案侦查
2016年7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提起公诉
2017年1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杨振超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审查起诉,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担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巨额公共财物;担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7年2月28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安徽省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振超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杨振超先后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获取土地使用权、调整规划以及为相关个人职务提拔、调整等提供帮助。2003年至2016年,杨振超直接或者通过其亲属等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8085.2900万元;2008年至2013年,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授意、安排他人以虚列开支、虚假发票等方式报销其个人及家庭费用,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15.5582万元;2010年下半年至2013年,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安徽省淮南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土地管理法》《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定,擅自决定引进招商项目,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发放设备及产品销售补贴、采购LED灯具,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1508亿元。综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请以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追究杨振超的刑事责任,对杨振超依法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杨振超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杨振超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服判。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5月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徽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杨振超受贿、贪污、滥用职权一案,对被告人杨振超以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杨振超受贿犯罪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贪污犯罪违法所得依法返还被害单位。
经公开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杨振超利用担任中共淮南市委书记、淮南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安徽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8084.774163万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5.558153万元;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人民币9.1508亿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振超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杨振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具有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认罪、悔罪,所得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到案,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