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栋梁,男,汉族,1954年1月生,河北青县人,1973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2年10月参加工作,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
人物履历
1972.10—1973.04,大港油田钻井一部32210队工人;
1973.04—1975.05,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32169队工人、副指导员、指导员;
1975.05—1976.04,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一大队副教导员、部政治处副主任;
1976.04—1980.10,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钻井一部党委副书记、勘探三部党委副书记;
1980.10—1983.06,华北石油会战指挥部勘探三部党委副书记兼政治处主任;
1983.06—1985.09,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1985.09—1987.09,北京石油管理干部学院企业管理系石油管理工程专业学习(其间:1985.09—1986.09任华北石油管理局党委副书记);
1987.09—1987.11,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党委书记;
1987.11—1991.07,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一公司党委书记兼经理;
1991.07—1994.07,中原石油化工工程建设指挥部副指挥长;
1994.07—1996.09,天津市联合化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6.09—1997.08,天津市经委副主任;
1997.08—1998.06,天津市机电工业总公司党委书记(1995.09—1998.01在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学习);
1998.06—2001.03,天津市委工业工委副书记、市经委主任;
2001.03—2004.06,天津市副市长;
2004.06—2005.12,天津市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
2005.12—2007.12,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市国资委主任(2004.09—2007.01在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专业学习,获法学博士学位);
2007.12—2009.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兼市国资委主任,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2009.05—2012.05,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分管政府常务工作;
2012.05—2015.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
担任职务
中共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人物事件
违纪被查
2015年8月18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5年8月26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杨栋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开除党籍
2015年10月16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杨栋梁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进行非组织政治活动,干扰、妨碍组织审查;严重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用秘书并收受财物,违规为其子工作安排、职务升迁打招呼,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出国期间擅自改变出访计划和路线;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挥霍浪费公款,长期接受私营企业主安排的高消费娱乐活动,违规配用公车;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收受礼金、礼品,违规多占住房;严重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纪检机关的纪律审查工作和司法机关的案件查办工作,违规使用国有资金。其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等问题涉嫌犯罪。
杨栋梁身为中央委员,理想信念丧失,严重违反党的纪律,且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杨栋梁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国务院批准,给予其行政开除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日,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杨栋梁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杨栋梁开除党籍的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栋梁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10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涉嫌受贿、贪污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已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栋梁利用担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开庭
2016年11月24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起诉指控: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利用其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409486万元。
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一审宣判
2017年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杨栋梁受贿、贪污一案,对被告人杨栋梁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对杨栋梁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贪污所得财物依法返还被害单位。杨栋梁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2年至2015年,被告人杨栋梁先后担任天津市副市长、天津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天津陆军预备役高炮师第一政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承揽工程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49万余元。
1999年4月,被告人杨栋梁在担任天津市经济委员会主任期间,以所在单位向天津市工业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多划拨25万元基建款的方式,购买了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房屋一套,并未进行国有资产登记。2001年4月,杨栋梁调离市经委主任时,未向天津市经委移交该房产。天津市经委也不掌握该房屋。经鉴定,该案房产价值人民币27.08万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栋梁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和贪污罪。鉴于杨栋梁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