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锡怀,男,汉族,1963年2月生,河北献县人,1985年12月参加工作,1987年6月入党,英国阿尔斯特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历,哲学博士学位。曾任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履历
1979.09——1981.02, 北京冶金机电学院冶金系轧钢专业学习
1981.02——1983.09,
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3.09——1985.12, 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管理工程专业硕士研究生学习
1985.12——1992.07, 东北工学院管理工程系教师(其间:1989.03——1992.07,
英国阿尔斯特大学企业管理专业研究生学习,获哲学博士学位)
1992.07——1994.05, 东北大学(东北工学院)管理系副主任、副教授
1994.05——1997.03,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常务副院长、副教授、教授
1997.03——1998.11, 东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教授
1998.11——2002.07,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助理、党组成员
2002.07——2004.03, 辽宁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4.03——2007.07, 辽宁省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2007.07——2010.08, 辽宁省抚顺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
2010.08——2015.07, 辽宁省纪委常委
2015.07——2018.02,辽宁省纪委副书记
2018.02——2019.01,辽宁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事件
立案调查
2018年12月18日消息,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辽宁省纪委原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杨锡怀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锡怀同志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工作纪律,在监督执纪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接受请托对被审查人给予关照,泄露工作秘密;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礼品;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
杨锡怀同志身为省纪委副书记、省监委副主任,丧失党性原则,将监督执纪权变为送人情、谋私利的工具,其行为已违反党的纪律并构成职务违法,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应予严肃处理。鉴于杨锡怀同志能够如实交代违纪违法问题且大部分问题组织尚不掌握,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认错悔错态度较好,可予从轻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杨锡怀同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厅级非领导职务;终止其辽宁省第十二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免去职务
2019年1月5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免去杨锡怀的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