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烈,又名宪武、志文,号知不足斋主。1903年农历6月28日生于云南晋宁。著名的法学巨擘。1958年6月到广东从化九里步农场“监督劳动”,后回广州蹇居于东山龟岗,1977年逝世。著作有:《中国法律发达史》、《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等。
人物简介
杨鸿烈,又名宪武、志文,号知不足斋主。1903年农历6月28日生于云南晋宁。著名的法学巨擘。
个人经历
早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外文系,后入
清华大学国学研究院师从梁启超、王国维研究历史
1927-1928年经梁启超介绍,任教于
南开大学;
1928-1931年经胡适聘请任教于上海中国公学,为文史学系教授、主任,同期又任教或兼课于大夏大学、复旦大学、法科大学等。
1932-1933年任教于云南大学,为师范学院院长兼教授;
1933-1934年任教于
河南大学,为史学系教授、系主任。
1934-1937年留学于日本东京帝国大学研究院,获博士学位。
1938年离日到香港,从事中外交流史研究工作。
1939-1940年任教于无锡国学专科学校。
1941-1945年在汪伪控制下之南京中央大学史学系任教授,并兼任伪中央宣传部编审司长及国史编纂委员。
1946-1955年避居香港,在香港大学任教授并充任《星岛日报》英文翻译。
1955年6月自港返回广东,任广东文史馆馆员。不久因上书毛泽东反映两位文史馆员受虐待身亡问题而获罪,被撤销馆员职务;
1957年被划为“右派”,
1958年6月到广东从化九里步农场“监督劳动”,后回广州蹇居于东山龟岗,
1977年逝世。
主要作品
著作有:《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等。
出版图书
其他信息
杨鸿烈的中国法律史著作具有以下一些优点:
1.具有世界性的法学眼光。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的第一章中首先就写“中国法律之特点与其在世界文化的位置”。他认为中国法律绵延四千年不曾中断,在世界五大法系中能独立自成一个系统。中国法律是世界上过去数千年人类的一大部分极贵重的心力造诣的结晶,在全人类文化里实有相当的历史位置。不只是中国人应该知道,就是一般了解世界文化全体真相的人也应该加以精细研究。并列举当时英、法、德、日等国学者关于中国法律史的著作为证。同时,他又认为外国学者的著作不足以反映中国法系的全体,他“这部书就为弥补这种缺憾而作”。他还指出本书大部分篇幅是指明中国法律根据的原理显与其他法系不同。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再次强调:“要想彻底了解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国法系的内容,最先的急务即在要懂得贯通整个中国法系的根本思想”。在《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之影响》的专著中,第一部分也是专门论述中国法系在世界法系中的位置的。杨鸿烈之前的中国法律史学者,极少有这种世界性的法学眼光的。
2.采用比较先进的研究方法。
《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列举丁三种方法:(1)兼用“外包法制史”和“内容法制史”相结合的方法。前者叙述法律的沿革,法律与国家的关系及法源等问题。后者叙述各种法律的性质及进化。(2)纵的研究和横的研究并用的方法。前者侧重于法律运用的研究(动的研究),后者侧重于法典内容的研究(静的研究)。(3)历史的方法和比较的方法相结合。前者考察法律的沿革,后者比较法律的异同。他声明该书是综合外国学者提出的几种方法而写作的,特别是参考了庞德《法律史解释》一书中所列举的要点,但写作中不拘泥于何种方法和何派的解释。
《中国法律思想史》中也列举了三种方法:
(1)笃信谨守的研究法。即对历代法律及著作的原理和规则加以考证注释的方法。他认为这种研究方法的长处是精密踏实,缺点是过于拘谨。
(2)穷源竟委的研究法。指问题研究和时代研究相结合的方法。问题研究法是把法律思想史的内容分为若干问题分别研究,将研究的事项划出范围,定为“大赦”、“肉刑”、“复仇”、“族诛连坐”等题目,研究每个问题在不同时代的发展趋势,学者对于各种问题的看法。他认为,这种研究法的长处是对各种问题能有系统的认识,方便加以评判。缺点是时代常有隔断,多不衔接之处。因此很难看出思想变化的经过情形,还有各种问题的相互关系也不易明了。所以书中采用此种研究方法时,仍用别的方法补其不足。所谓时代研究法,是将中国法律思想从古到今的历史划分为几个时期分别加以研究。他认为这种研究法的长处在于能清楚明白地了解法律思想的发展变迁经过,缺点是同一时代里资料太多,对于各种问题难于详细叙述,须与问题研究法结合运用。
(3)哲理的研究法。即将中国历代学者关于法律思想的论述,按其特点分为各种派别加以研究。他认为这种方法的长处是容易说明每一学派的思想渊源、发展变化及大派里所含小派的分合,缺点是时代隔断,影响纵的连贯性。因以上三种方法互有长短,故书中酌情互用。
3.根据法律演变和法学发展的自身特点构建著作体系。
杨鸿烈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将中国法律演变的特点结合朝代变化的情况,把中国法律从古至今演变的历史划分为三个时期:上古至秦为胚胎时期;西汉至明为成长时期;清至民国为欧美法系侵入时期。他对中国法律史的三期划分法,在体系上使中国法律史学科初步具有独立的品格。这种分期,今天看来仍有价值。中国法律从古至今的演变,实际上是由三次大的运动构成的。
第一次是先秦的成文法运动(习惯法变为成文法的发展过程);
第二次是汉唐至明清的儒家化运动(儒家学说在法律中取得支配地位的过程);
第三次是清末以来的西方化运动(吸收西方法律,改造传统法律,建立中国新的法律体系的过程)。
杨鸿烈虽然没有明确认识到中国法律从古至今演变的这三次大的运动,但他的三期划分法是与这三次大的运动相吻合的。他的三期划分法给我们后来者以宝贵的启示,帮助我们比较准确地认识到中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趋势和主要特点。杨氏根据法律演变特点构建著作体系的三期划分法,比按朝代变异构建著作体系的分期法和按社会发展史理论分割法制历史的分期法,实在是更富有法学特色的。他的分期法和采用的研究方法,使中国法律史学初步超越了作为一般历史学的附庸的地位,为此学科逐步成为一门具有独立品格的现代学科奠定丁基础。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根据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特点并结合学派的变化情况,把中国法律思想史分为四个时代;殷周萌芽时代;儒、墨、道、法诸家对立时代;儒家独霸时代;欧美法系侵入时代。这种分期法,至今仍为中国法律史学者所称道,并为中国法律思想史教材所重视。这种分期法的学术生命力表明杨鸿烈对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特点的认识是十分深刻的,把握是相当准确的。杨氏能达到这样的认识境界,与他在法学和史学方面的双重知识修养是分不开的。正如他在此书的结论中所说:“中国法律思想的范围牵涉得很为广大,内容的义蕴很为宏深,问题很为繁多,不是只懂法学而不熟习史事的人所能窥其究竟,也不是专攻历史不娴法学的人所能赏识或拣择其有关系的浩如烟海的史料”。
4.广泛吸收利用当时中外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
杨鸿烈曾入清华国学院学习,受业于梁启超等名师,国学功底深厚,对中国法律史材料很熟悉。但他并不局限于引述古人史料,而是大量吸收中国近代著名学者的研究成果。其书中涉及的近代著名学者有沈家本、王国维、梁启超、章太炎、江庸、董康、王宠惠、王世杰、丘汉平、吴经熊等人。他对这些学者的论著和观点作了大量的引证和评述。特别是对沈家本的法学论著和法制实践的研究和评价,对近年来沈家本的研究影响很大。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一书中述及清末的法律专家时,他评价说:“沈氏是深刻了解中国法系且明白欧美日本法律的一个近代大法家,中国法系全在他乎里承先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方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有清一代最伟大的法律专家不能不推沈家本了。他是集中国法系大成的一人,且深懂大陆英美法系,能取人之长,补我之短”。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在引述沈家本《删除律例内重法折》后,评价说:“这文将中国法律最落后不合时宜的部分真能剀切披陈,可算是对中国法系加以改造的一篇大宣言!”在引述沈氏《虚拟死罪改为流徒折》后,他评价说:“这是进一步要使中国旧律例的规定‘世界化’、‘一般化’。”尤其值得称道的是,他的著作中引用的外文资料之多为今天的中国法律史学者的沦著所不及。他在书中吸收了英、美、法、德、日、俄等国学者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吸收和利用日本学者的研究成果很多。这也显示了杨氏外文功底的深厚和知识的广博,值得我们学习和尊重。
5.重视当代法律史的研究。
在《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当代(民国)法制史的内容占的比重最大,占全书的六分之一篇幅。其内容比唐朝、清朝的都多。杨鸿烈对民国建立以来(1912 -1929)的刑、民、商等法律进行了全面的研究,并进行了系统地评述。他认为:民国的刑、民法典虽能迎合新的科学的法学思想,但沿袭旧的宗法思想的成分很多,加以欧洲十九世纪资本主义所产生的法律条文在今日也不能完全适用,所以现在的立法家不能不环顾社会的情形,用深远敏锐的目光来接济这个在过渡期间变化极剧烈的中国司法界的需要。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中,他也注重对当代法律思想的研究。他认为:清末民初的“中国法学者已能将欧美的法律思想咀嚼消化,所以才能够拿来和本国固有的法律思想冶为一炉”。杨鸿烈对当代法律史的重视,使法律史学对现实法律的改良有了直接的干预作用,使法律史学超越了认识价值的范围,而具有了一定程度上的实践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