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民进企业家联谊会是杭州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机构简介
本会宗旨: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发挥组织功能和整体优势,增强企业活力,开展各类活动,促进杭州市经济的繁荣发展。
宣传民进会员企业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为民进会员企业家施展才能搭建舞台,为民进会员企业家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提供服务。
反映民进会员企业家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业务范围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杭州市经济建设献计献策;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会、交易会;
(三)经有关部门同意,介绍国内外的市场动态与商品信息;
(四)组织企业咨询,推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经验;
(五)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服务活动;
(六)组织参观、考察、联谊等各种活动;
(七)出版联谊会会刊,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联谊会章程
杭州民进企业家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杭州民进企业家联谊会。
第二条 杭州民进企业家联谊会是由杭州市民进经济界等领域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发挥组织功能和整体优势,增强企业活力,开展各类活动,促进杭州市经济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宣传民进会员企业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事迹,为民进会员企业家施展才能搭建舞台,为民进会员企业家实现个人价值与社会价值的有机结合提供服务。
第五条 反映民进会员企业家的意愿,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杭州市委统战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杭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为杭州市经济建设献计献策;
(二)举办各种类型的报告会、座谈会、交流会、交易会;
(三)经有关部门同意,介绍国内外的市场动态与商品信息;
(四)组织企业咨询,推广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经验;
(五)开展扶贫帮困等社会服务活动;
(六)组织参观、考察、联谊等各种活动;
(七)出版联谊会会刊,促进会员之间的学习与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杭州市范围内担任经理、厂长及从事经济、技术、中介、法律等工作的民进会员;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十条 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联谊会举办的各种讲座、报告会和本团体年会等活动;
(三)对联谊会的活动有建议、批评权;
(四)有向联谊会提出要求帮助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谊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的活动;
(二)关心联谊会工作,维护联谊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完成联谊会交办的工作,提供信息、反映情况;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的退会:
(一) 会员要求退会应书面通知联谊会。会员如果一年未交纳会费,下一年度作自动退会处理;
(二)经常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不履行应尽义务,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劝其退会;
(三)有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或做出有损本会声誉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审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同意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必要时可设常务副会长一名),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联谊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建议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体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联谊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会长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联谊会活动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联谊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不超过十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四条 联谊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联谊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代行会长职权。
第二十六条 联谊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联谊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赞助和个人捐赠;
(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团体的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08年 11 月 16 日会员大会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