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市委对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2 编制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3 依法制订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项行政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4、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土地规划、征用、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核发《
国有土地使用证》,并实施地政地籍管理 5 依据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规划实施工作,建设规划项目的审核和规划项目的监督检查,核发《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建设工程管理,核发区内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环境保护和监督工作,编制并报批区内环境保护规划,审批区内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工程,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合格证》和《排放污染物许可证》。8、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和物业的管理,核发房屋权属证书和《商品房预售证》。9、负责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10 负责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
财务会计监督,协助税收征管工作 11 享有外经和外贸自营权,管理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进出口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负责处理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涉外事务;按有关规定审核、申报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12、负责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招商引资工作,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报批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投资项目,发放
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根据国家授权,负责出口加工区贸易业务管理及企业进出境货物、物品的审批 13、负责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统计、物价、审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及城市管理工作。14 管理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民政、体育等公共事业。15、协调监督有关部门设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的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的工作。16、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二)杭州经济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党工委、管委会受委托在下沙区域内依法行使以下职责:1、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在区域内实施党的领导和监督。2、根据杭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下沙的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负责区域内农业、工业、商贸、组织、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民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各项党政管理工作。4、负责区域内的土地规划、征用、划拨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工作。5、负责区域内的规划、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等工作。6、统一规划和建设、管理区域内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7、规划、审批区域内新办企业和投资项目。8、组织实施区域内民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计划生育、体育等各项事业以及农田水利设施的建设。9、管理区域内的财政、国有资产、审计、物价、统计等工作。10、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