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术语,绝对真理与终极真理实质上是一个内容两种提法,绝对真理应该是无论在任何时间和空间都是正确的理论。或说是在任何时期或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再修正的理论,永恒的不再发展的理论。用一句最简单的话来形容:即不变的理或百变不离的“宗”,“不掺假的纯理”。
极限真理的特点就是纯粹的绝对性,没有任何相对性在其中。当然,不要忘记这种纯粹的绝对性也是有前提条件的,它的前提条件就是人的认识领域,或者说,在认识论中辩证法的三大规律属于极限真理,它们是不会发生变化的理论观点。
在哲学上普遍性达到极限程度的辩证法规律只有三个,它们是对立统一规律、
量变质变规律、
否定之否定规律。其中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客观存在具有的特点,任何事物内部都是矛盾的统一体,矛盾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源泉、动力。量变质变规律揭示了事物发展变化形式上具有的特点,从量变开始,质变是量变的终结。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矛盾运动过程具有的特点,它告诉人们,矛盾运动是生命力的表现,其特点是自我否定、向对立面转化。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构成了辩证运动的实质。
从认识层次角度上讲,
辩证法三大规律中,
量变质变规律处在最外层,人们可以直观地感觉到,因为它是以统一体的变化形式存在的客观规律。其次是对立统一规律,它需要人们进行观察和分析,因为它的认识深度从外部统一体上升到统一体内部的矛盾。
众所周知,现实中的矛盾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种是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此时矛盾双方处在可以感知到的认识层次上。一种是必须通过反思才能把握的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它是人们直接感知不到的矛盾。
对于辩证法的规律来说,主要揭示出本质自身中的矛盾具有的特点,因此,它不是停留在具有直观性的矛盾现象上,而是上升到本质自身内部的矛盾两方面。这就是哲学规律具有的特点,上升到本质高度把握客观存在的现象联系。
对立统一规律比量变质变规律深入一层,相对来讲,量变质变规律的特点如果相当于认识中的直观性的话,那么对立统一规律的特点就是相当于认识中的直接性,而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特点则是相当于认识中的间接性,按照康德的划分方法,它们三者依次相当于感性、知性和理性。由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上升到理性高度,它的特点是隐藏在矛盾的内部,揭示了矛盾运动的本质。因此,否定之否定规律在理解和认识上都具有很高的难度。自从黑格尔提出这一规律以来,只有马克思才真正从本质高度把握了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内涵,其他的哲学家普遍都没有能够上升到本质的高度,而是停留在肤浅的表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