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我朋,1908年出生,当代民法学家。江苏丹阳人。1930年毕业于
东吴大学法学院,抗战胜利后曾担任上海军事法庭检察官参与日本战犯罪行的审判工作。
1930年毕业于
上海法政学院法律系,1932年毕业于第二期法官训练所。曾任上海第一特区地方法院、江苏高等法院第二分院、上海高等法院的推事、检察官,抗战胜利后担任上海军事法庭检察官参与日本乙级、丙级战犯罪行的审判工作。1947年起从事法学教学工作,曾任上海
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大厦大学法律系教授、系主任,讲授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1979年被聘为
上海海运学院教授。
著有《民法基础知识》(上海海运学院研究生教材)等书,参与了《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撰写工作。发表了《法制与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群言》,1986年第4期)、《论诚信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和《对民法通则中某些间题的思考》(《民法新探》,
吉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等论文。
林我朋教授曾参与1987年《民法通则》起草工作,对草案三稿提出意见,认为“法律行为是民法上一个重要的法律事实,是发生、变更和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原因。它不但民事法规和经济法规都能应用,而且它的种类除合同外,还有单独行为和共同行为。‘三稿’把它规定在合同编内,似乎不是很恰当。我认为应独立规定一章,可以突出它的重要作用,也比较符合民法原理和逻辑。”
参与二战日本战犯审批工作,惩罚了日本战犯,1946年3月15日,上海军事法庭成立,庭长及审判长由上海高等法院庭长刘世芳担任,瞿曾泽、陆起、蒋保鳌任审判官,林我朋任检察官,合计官佐18人,士兵11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