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和平协定》包括4个文件,即:《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和《最后文件》。这些文件各有英、中、法、俄、柬5种文本。它标志着延续了13年的
柬埔寨战乱从此结束。
《柬埔寨和平协定》4个文件中最重要的是《柬埔寨冲突全面政治解决协定》。该协定规定,从它生效之日起至举行自由公正大选为过渡时期,在此期间全国最高委员会是柬埔寨唯一合法的机构和权力来源,在整个过渡时期体现柬埔寨的国家主权、独立和统一;柬埔寨全国最高委员会对外代表柬埔寨,占据柬埔寨在
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和其他国际机构和国际会议的席位。
协定要求任何仍在柬埔寨的外国武装力量、顾问、军事人员及其武器装备应立即撤出柬埔寨,并且不得重返。联合国权力机构将对此进行核查。外界应立即停止对柬埔寨所有各派提供军事援助。柬各方应向联合国提供有关部队人数和装备情况的报告。协定宣告,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停火即告生效。
根据《关于柬埔寨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的协定》,柬埔寨要维护和捍卫其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及其不可侵犯、中立和国家统一,并把永久中立写入宪法。该协定规定柬埔寨不得与其他国家缔结任何军事联盟或签订其他军事协定,必须终止与此不相符的条约和协定,不利用本国领土或其他国家领土侵害其他国家,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向柬埔寨引入或在柬埔寨驻扎外国武装力量。协定呼吁所有国家全面承认柬埔寨的主权和独立。
《柬埔寨恢复与重建宣言》指出,柬埔寨的重建和规划主要由柬埔寨人民和在大选后产生的政府负责。任何外界不得企图向柬埔寨强加某种发展战略或阻止潜在捐助者为柬埔寨重建作出贡献。宣言强调联合国系统将在柬埔寨恢复与重建中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