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特条约——大不列颠和美国和平友好条约
1814年美国在根特签定的条约
根特条约——大不列颠和美国和平友好条约是由美国在1814年12月24日,于根特签定的条约。
  不列颠国王陛下和美利坚合众国,希望结束两国之间不幸地进行至今的战争,并希望依照彼此完全对等的原则恢复和平、友谊和谅解。为此目的,各自任命下列全权代表,即:
(全权代表姓名略。--编者)
上述全权代表互相校阅全权证书后,议定下列各条:第一条
不列颠国王陛下和美国之间,他们各自的国家、领土、城市、集镇、以及不论属于任何地方和身份的一切等级的人们之间,应实现巩固的、普遍的和平。本条约一旦如下文所述经双方批准后,一切敌对行动,包括海上的和陆上的,都应立即停止。在战争期间,或在本条约签订之后,任何一方从另一方夺得的一切领土、地区和属地(仅下述岛屿例外)都应立即予以归还,不得延误,并且对于原先在上述要塞或地区缴获的并在互换本条约批准书时继续留在该地的任何大炮或其他公共财产,或对于任何奴隶或其他私人财产,都不得造成任何毁损,也不得带走。凡在战争进程中可能已落入任何一方军官手中的一切档案、记录、证书和文件,不论属公众性质或属于私人,都应尽一切实际可能立即归还,并交给它们分别所属的主管当局和个人。两方申称归属己方的帕萨马科迪湾中的各岛购,应由在互换本条约批准书时占领该岛的一方继续占有,直到依照本条约第四条作出关于这些岛屿归属的决定时为止。本条约对这类两方声称归属己方的岛屿和领土的占有所作的处理,都决不应以任何方式被解释为影响任何一方的权利。第二条
双方如下文所述批准本条约之后,应立即发布命令给两国的陆军、舰队、军官、臣民和公民,以停止一切敌对行动。并且为了防止由于本条约批准以后可能在海上获得战利品而造成任何控告的事由,双方相互同意,自本条约批准之日起的十二天期限以后,在北美洲沿海自北纬23°至北纬50°之间,东至大西洋中自格林威治子午线西经36°以内的任何地点可能夺得的一切船只和财物,每一方都应予以归还;并同意这项期限,对于大西洋中昼夜平分线或赤道以北上述以外任何其他地点,是三十天,对于不列颠海峡和爱尔兰海峡,墨西哥湾,和西印度群岛各地,也是三十天;对于北海、波罗的海,和地中海各地,是四十天;对于大西洋赤道以南、直到好望角的纬度为止,是六十天;对于赤道以南世界上其他各地,是九十天;对于全世界其他一切地方,无例外地都是一百二十天。第三条
任何一方不论在海上或陆上所抓获的全部俘虏,在付清了他们在被俘期间所负债务之后,应于本条约如下文所述批准后,尽可能迅速地交还对方。缔约双方各自负责以硬币清偿对方为养活和维持这些俘虏而预付的款项。第四条
鉴于不列颠国王陛下和美利坚合众国之间1783年订立的和约第二条规定,美国的边界应包括位于离美国海岸任何部分二十里格以内、并位于从新斯科舍的边界线至芬迪湾的交接点和从东佛罗里达的边界线至大西洋的交接点各自向正东划出的两条界线之间的一切岛屿在内,但现在是或迄今一直是在新斯科舍省范围以内的岛屿除外;同时鉴于美国认为属于芬迪湾之一部分的帕萨马科迪湾中的若干岛屿,以及上述芬迪湾中的大孟嫩岛应包括在上述美国边界以内,而这些岛屿又被认为是属于不列颠国王陛下的,因为在签订上述1783年条约时以及在签订该条约以前时期,这些岛屿一直属于新斯科舍省范围之内;因此,为了对这些要求作出最后决定,双方已同意把它们提交给以下述方法任命的两位委员,即,一位委员由不列颠国王陛下任命,另一位委员由美国总统经参议院建议和同意后任命;上述被任命的两位委员应宣誓保证将根据不列颠国王陛下方面和美国方面分别提交给他们的证据,对各该项要求公正地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上述两位委员将在新不伦瑞克省的圣安德鲁斯举行会议,并有权将会场移到他们认为适当的另外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上述委员应依照上述1783年和约的真正意旨,通过他们签名盖章的一项声明或报告,决定上述若干岛屿分别属于缔约双方的哪一方。如果上述委员对他们的决定获得协议,双方即应认为这一决定是不可更改的和终结性的。双方并进一步同意:如果两位委员对提交给他们的所有事项或任何事项意见不一致,或者,如果两位委员或其中任何一位委员拒绝、或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他们应共同或分别写出一个或几个报告,提交不列颠国王陛下政府和美国政府,详细陈述他们意见不一致的各点,以及他们形成各自意见的根据,或者详细陈述他们或他们中一人所以拒绝,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理由。不列颠国王陛下和美国政府特此同意将上述委员的一个或几个报告提交当时为下述目的而指定的友好的君主或国家,请求他或他对上述报告中所陈述的分歧作出决定,或者,按不同情况,请求他或他对一位委员的报告以及另一位委员拒绝、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理由作出决定。如果拒绝、不同意或避免作出表示的那位委员,同时也故意不申述他所以如此做的理由,致使可以将有关申述随同另一位委员的报告一并提交给该君主或国家,那么该君主或国家即应仅根据上述报告单方面作出决定。不列颠国王陛下和美国政府保证将该友好君主或国家对于如此提交给他或他的一切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视为不可更改的和结论性的。第五条
鉴于位于圣克鲁瓦河河源正北方向高地的、并在两国先前的和约中指明为新斯科舍西北角的那一点,或者康涅狄格河的极西北源头,都尚未予以确定;并鉴于两国领地之间的边界线,即从圣克鲁瓦河源朝正北方向到上述新斯科舍西北角,从这里沿划分流入圣劳伦斯河诸河流和流入大西洋诸河流的上述高地,到康涅狄格河的极西北源头,由此向下,沿该河的中间线到达北纬45°,由此在该纬度上沿正西方向一线,直到与伊罗夸伊河或称卡塔拉奎河相遇之处,这一部分的边界线尚未予以测量;双方已同意,为此目的,应任命两位委员,由他们宣誓就职,授予他们权力行使其职责,其方式除在本条中另有规定者外,完全按照上一条中载明的规定。这两位委员将在新不伦瑞克省的圣安德鲁斯举行会议,并有权将会议地点移到他们认为适当的另外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上述委员有权,依照前述1783年和约中的规定,查明并确定上述各点,并应促成对上述从圣克鲁瓦河河源到伊罗夸伊河或称卡塔拉奎河这一部分边界线,依照上述和约中的规定,进行测量和作出标记。上述委员应对这部分边界线制作一张地图,并附加一项由他们签名盖章的声明,以证明它是这部分边界线准确的地图,并详细标明新斯科舍西北角和康涅狄格河极西北源头的纬度和经度,以及这部分边界线中他们认为适当的其他各点的纬度和经度。双方并同意认为该地图和声明不可更改地和终结地确定了这部分边界线。在发生这两位委员意见不一致,或者两位委员或其中任何一位委员拒绝、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情况下,应由他们两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有关的报告,声明或申述,并将它们提交给一个友好的君主或国家,其有关事项的各方面都应依照第四条后一部分的规定,并应如同该部分在此处予以重述那样充分予以执行。第六条
鉴于根据先前的和约,从北纬45°与伊罗夸伊河或称卡塔拉奎河交接处到苏必利尔湖的那一段美国的边界线被公布为“沿该河的中间线进入安大略湖,经过该湖中间线,直到该湖与伊利湖之间的水道;由此沿该水造中间线进入伊利湖,经过该湖中间线,一直到通向休伦湖的水道;由此沿该水道中间线进入休伦湖;再沿该湖中间线,到该湖与苏必利尔湖之间的水道”;又鉴于对上述河、湖和水道的中间线位于何处和其中的某些岛屿是属于不列颠国王陛下的领地境内,或是属于美国的领地境内,已产生疑问:因此,为了对这些疑问作出最后决定,应把它们提交给两位委员,他们的任命,宣誓就职和授权行使其职责的方式,应完全依照上一条中的有关规定,除非本条内另有具体规定。上述委员首先应在纽约州的奥尔巴尼举行会议,并有权将会议地点移到他们认为适当的另外一个或一个以上地点。上述委员应以一项由他们签名盖章的报告或声明,标明经过上述河、湖和水道的边界线,并依照前述1783年条约的真正意旨,决定位于上述河、湖和水道中的若干岛屿分别属于缔约双方中的哪一方。双方并同意认为这样的标示和决定是不可更改的和终结性的。在上述两位委员意见不一致,或者两人或其中一人拒绝、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情况下,应由他们两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有关的报告、声明或申述,并将它们提交给一个友好的君主或国家,其有关事项的各方面都应依照第四条后一部分规定,并应如同该部分在此处予以重述那样地充分予以执行。第七条
双方还同意,上述两位委员在执行了前条规定给他们的任务以后,将有权,并特此授权给他们,凭他们的宣誓,并依照前述1783年和约的真正意旨,公正地去确定和决定两国领地之间从休伦湖与苏必利尔湖之间的水道到伍兹湖的极西北点这一部分边界线,并决定组成该段边界线的那些湖、水道和河流之内的若干岛屿,依照前述1783年和约的真正意旨,分别属于缔约双方中的哪一方;他们并应促成对该段边界线中有所需要的部分进行测量和作出标记。上述委员应以一项由他们签名盖章的报告或声明,标明上述边界线,陈述他们对于提交给他们的各事项所作的决定,并详细说明伍兹湖极西北点的纬度和经度,以及该段边界线中他们认为适当的其他部分的纬度和经度。双方并同意认为这样的标示和决定是不可更改的和终结性的。在该两位委员意见不一致,或者两人或其中一人拒绝、不同意或故意避免作出表示的情况下,应由他们两人或他们中的任何一人提出有关的报告、声明或申述,并将它提交给一个友好的君主或国家,其有关事项的各方面都应依照第四条后一部分规定,并应如同该部分在此处予以重述那样地充分予以执行。第八条
以上四条中所述的各由两位委员组成的几个委员会,应各有权任命一位秘书,并雇用他们认为必需的测量员或其他人员。各委员会应把他们各自的全部报告、声明、申述和决定的副本,以及他们的全部汇报和议事记录的副本,递交给不列颠国王陛下的代理人员和美国的代理人员,上述代理人员可以被任命和受权代表他们各自的政府来处理事务。上述委员应依照缔约双方协议的办法分别给予报酬,这项协议将于互换本条约批准书时决定之。而上述委员的一切其他费用,应由双方平均负担。如果发生死亡、疾病、辞职或不可免的缺席,上述委员的职位将分别依照该委员最初被任命的方式任命新的委员担任,新的委员应作出同样的宣言或证词,并执行同样的职务。缔约双方并同意,如果以上任何一条中所述的任何岛屿,在两国间目前的战争开始以前原为一方所占有,而后由上述任何一个委员会决定,或由根据以上四条规定向之提交的君主或国家决定,应划归另一方领地范围以内,那末,在战争开始以前,由当时占有该岛的一方所作的一切土地的授予,将如同这一岛屿或一个以上岛屿由上述一项或一项以上决定判定划归原先占有的一方的领地范围以内的情况一样,均属有效。第九条
美利坚合众国保证,在本条约批准之后,立即停止对本条约批准时可能正在与之交战的一切印第安部落或种族进行的敌对行动;并随即把发生敌对行动以前、1811年时这些部落和种族已享有的或有权拥有的一切占有物、权利和特权分别归还给他们:但必须以下列情况为条件,即这些部落或种族应同意在他们获得本条约已经批准的通知时,停止向美利坚合众国及其公民和国民进行一切敌对行动,并且确实照办了。不列颠国王陛下方面,也保证在本条约批准之后,立即停止对本条约批准时可能正在与之交战的一切印第安部落或种族进行的敌对行动,并随即把发生敌对行动以前、1811年时这些部落和种族原先所拥有的一切占有物、权利和特权分别归还给他们:但必须以下列情况为条件,即这些部落或种族应同意在他们获得本条约已经批准的通知时,停止向不列颠国王陛下及其臣民进行一切敌对行动,并且确实照办了。第十条
鉴于奴隶贩卖同人道与正义的原则是不相容的,又鉴于英王陛下和美国都愿继续努力促使完全废除奴隶贩卖,特此议定,缔约双方应尽最大的努力去达到这个很可取的目标。第十一条
本条约,在缔约任何一方不作改动而经双方批准,并互换批准书之后,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批准书应从本日起四个月之内,或如可能在更短期间内,于华盛顿互换。
各全权代表在本条约上签字盖章,以昭信守。
1814年12月24日订于根特,一式三份。
最新修订时间:2023-03-30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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