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仁济慈善基金会,由桂林市社会各界企业、爱心人士自愿捐资组成的非公募基金会。
简介
本会于1991年12月经桂林市民政局批准成立。是由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团体等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2007年9月召开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三届理事会。本届理事会共88名,其中常务理事18名,副会长10名,名誉副会长3名,会长由桂林市政协主席李文杰担任。本会现有会员282名(其中团体会员37个),内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本会宗旨: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孤、寡、病、残、贫等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为慈善事业和弱势群体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本会成立以来,始终坚持恪守宗旨,依照本会章程规定,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集慈善资金,积极开展募捐救济活动,截至2008年底,在国内外共募集善款3300多万元,已将2900余万元用于救灾、济困、助学、助残、助医等各项救助活动,受益人数近5万人。本会设有助学基金。在全市范围内已实施的定向慈善资助项目有4个。
组织机构
桂林市慈善事业会第三届理事会会长、副会长、
名誉副会长、秘书长名单
会长:李文杰桂林市政协主席
副会长:王大平桂林市政协副主席
莫玲玲(女)桂林市政协副主席
袁绪祥桂林市政协副主席
袁湘南桂林市政协秘书长
韦文功桂林市民政局局长
吴世新(女)桂林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张文光桂林桂加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柳生桂林安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东平中国昊华南方(桂林)橡胶有限公司董事长
陈伟民桂林市袭汇房地产公司董事长
名誉副会长:朱毅珏桂林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晓胜桂林源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四生桂林朝辉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秘书长:吴世新(兼)
桂林市慈善事业会第三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副秘书长名单
常务理事:黄海涛桂林彰泰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黄志明桂林市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于志才桂林市商业银行行长
谭桂发桂林天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周本飞桂林国际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林元琳桂林温州商会会长
曾忠涛桂林市山水凤凰房地产公司总经理
赵玉生桂林嘉信集团公司总经理?
申甲桂林人集团公司董事长
刘永平桂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
胡泽刚桂林白云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
谭泽辉桂林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纪作标桂林市金标置业投资公司董事长??
黎福超桂林福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罗欣桂林兴进实业公司总经理
何桂华桂林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利汉棠桂林桂北机器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杨洪铭桂林市华诺威基因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丁玫(女)桂林市总工会副主席
汤桂荔桂林市工商联会长
杨湘林(女)桂林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主任
黄丽娟(女)桂林市君健律师事务所主任
副秘书长:李小明桂林市政协教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刘满云(女)桂林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秦永川桂林市政协社会群众科科长
桂林市慈善事业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名单
向月应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81医院院长
何忠顺燕京啤酒(桂林漓泉)股份有限公司工会主席
诸令文桂林红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毛登峰桂林日报社社长
高?焰桂林好又多连锁超市公司总经理
秦孔英(女)桂林微笑堂商厦副总经理
张?娟(女)交通银行桂林分行行长
白先德桂林市钓鱼台山庄董事长
张平桂林骏达运输公司董事长
陈虹先广西呈诺投资担保股份公司桂林分公司总经理
卢德云桂广滑石开发有限公司经理
莫初德桂林十二滩漂流景区总经理
余雪松桂林市个体劳协秘书长
陈伟桂林好吃堡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明奖桂林聚星商贸公司总经理
蒋立夫桂林市第利石材有限公司董事长
雷勇飞桂林正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桂林好莱坞国际大酒店董事长
万小君(女)桂林市万事广告公司总经理
文良天桂林桂深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
唐义军桂林市星达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林杰桂林市榕湖饭店总经理
梁建平中共桂林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莫新民中共桂林市委统战部副部长
徐昌旺中共桂林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欧金平桂林警备区副政治委员
钟平桂林市教育局局长
唐柳林桂林市文化局局长
凌霄桂林市卫生局局长
赵克桂林市国资委副主任
江冰欣桂林市财政局副局长
董林寿桂林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副主任
李汉春桂林市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周华德桂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员
刘林军桂林市交通局财务科长
诸葛亚(女)共青团桂林市委副书记
朱丽芬(女)桂林市妇联副主席
潘燕(女)桂林市残联理事长
王广平桂林市政协提案委员会主任
李小元桂林市政协经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王晓燕(女)桂林市政协联谊委员会副主任
刘光世桂林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原主任
林正坚民革桂林市委会秘书长
黄旭斌民盟桂林市委会副主委兼秘书长
谢漓(女)民建桂林市委会秘书长
向左民进桂林市委会宣传部长
黄丹萍(女)农工党桂林市委会秘书长
骆家茂致公党桂林市委会组宣部长
赖慧云(女)九三学社桂林市委会秘书长
欧家玉桂林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
吕金华桂林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
法律顾问
黄丽娟(女)桂林市君健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律师
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桂林市慈善事业会(英文:GuilinCharityAssociation)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帮助孤、寡、病、残、贫等社会上不幸的个人和困难群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本会作为桂林市慈善济困的统一协调组织,积极为慈善事业和弱势群体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第五条本会接受桂林市政协(业务主管单位)和桂林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广西桂林市秀峰区辖区内的三多路。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多方筹措资金,支持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帮助社会最困难的个人和群体解决生存、健康等的基本要求;
(二)发动和组织“义工”人员,力所能及地开展各种慈善服务(如义诊、义卖、为残疾人生活服务,为公益事业服务等),并致力于提高全社会的慈善意识;
(三)扩大与海外慈善组织和企业界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进慈善事业不断发展;
(四)根据筹措资金情况,有计划地在桂林市举办一些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慈善实业项目;
(五)支持和帮助桂林市仁济慈善基金会的发展;
(六)其他慈善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热心于慈善事业的海内外社会各界人士、慈善机构、企业、团体等。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有权获得会刊、简报;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自愿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协商选举产生理事会,协商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协商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荣誉职务。对本会有特殊贡献或捐赠人民币贰拾万元以上的可授予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捐赠伍万元以上的,授予名誉理事。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政府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创始基金增值部分、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兴办实体的收入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或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活动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于2007年9月18日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