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国土资源局
桂林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桂林市国土资源局是桂林市人民政府原工作部门。
历史沿革
1986 年 9 月,为加强土地管理,经桂林市委、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正式成立桂林市土地管理局,列入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序列。 直到 1998 年桂林地市合并,桂林地区土地管理局与桂林市土地管理局也随之合并, 2002 年初再次与桂林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合并为桂林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土地、城乡地政、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的统一管理。
2004 年底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关于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及《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国土资源系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对全市国土资源系统进行机构改革,实行上下垂直管理。
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市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政策,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市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有关国土资源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指导所辖各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行政执法和业务工作;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组织编制和实施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各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相关规划的审核。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指导土地确权,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市耕地保护的责任,实施土地用途管理,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实施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主管全市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由市人民政府或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备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组织实施国家、自治区、本市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调查、登记和土地分等定级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市在职责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抵押、交易和政府收购等管理办法及全市建设用地管理办法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指导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流转。执行国家禁止和限制供地目录、划拨用地目录等,负责本市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和指导工作。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全市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提出土地市场调控措施;规范和监督矿业权市场,负责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负责国家、自治区和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地质勘查和矿产资源储量的管理,协调组织实施全市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协助上级业务部门管理全市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全市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协助上级业务部门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市公益性地质调查。
(十一)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负责实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监测、监督检查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管理,负责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圹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方案的备案。
(十二)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防治的责任。指导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重大地质灾害等国土资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三)依法依规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拟订土地、矿产资源参与经济调控的配套政策。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全市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参与管理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
(十四)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组织制定、实施全市国土资源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和计划,推进国土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
(十五)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的测绘管理办法,拟订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管理全市基础测绘成果和地籍测绘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单位资格管理工作。
(十六)承办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
根据以上职责,市国土资源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文书档案、宣传、政务公开、信息、保密、保卫、信访、计生、扶贫、综合统计、接待、车辆、物质采购、固定资产、物业管理、协调处理等工作;统筹协调信息化工作,牵头负责国土资源有关行政审批事项;负责局机关、派出机构和局属事业单位的党建工作,组织开展政治思想教育,负责党员日常管理,组织协调群团组织等事务性工作。
(二)政策法规科
承担与国土资源有关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的起草、修改和审核工作;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听证、行政复议、应诉等事宜;调研和起草全市有关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承担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调处有关工作。
(三)财务科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编制局机关、派出机构年度经费预算,审核局各项经费收支情况、部门预决算、执行收支两条线、政府集中采购、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分局(含所)的国有资产;承担局属事业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各县国土资源局财务工作;负责编制审核和汇总局本级及各县局的各类月报、年报、专项资金统计报表;负责对土地开垦、整理复垦有关费用收缴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负责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市城区范围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交易、政府收购、储备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指导市辖各县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市本级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土地储备管理办法;负责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市本级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指导县基准地价的编制;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机构人员从业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承担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
(五)耕地保护科
参与报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市县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负责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管理;负责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验收工作。
(六)规划和调控科
负责编制实施全市性的国土、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等综合规划及其专项规划;负责市本级土地年度利用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汇总和上报全市土地年度利用计划,分解下达上级下达的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指标;指导和审核国土资源相关规划;负责新增建设用地和市本级改变国有土地用途建设用地预审,参与报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国土资源相关规划审核工作;负责编制国土资源科技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地籍和测绘管理科
拟订地籍管理办法,负责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管理;负责调处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据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指导各县地籍工作,指导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管理工作,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上级基础测绘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测绘市场的监管和测绘成果的管理及应用,指导县级测绘管理工作。
(八)执法监察科
组织开展对国家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拟订土地、矿产、测绘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规定;受理土地、矿产、测绘违法行为的举报;组织开展对土地、矿产规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土地征收、征用,农地转用,土地资产处置,建设用地供应,土地、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土地、矿产的登记发证,土地、矿产资源市场的监督检查;依法组织查处或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本市重大土地、矿产、测绘违法案件;指导、监督和检查派出机构、局属事业单位和各县国土资源的执法监察工作。
(九)矿产开发管理科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市规划矿? 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组织实施国家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办法、标准、规程;负责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统计;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建设项目压覆重大矿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负责协助审核探矿权的申请、年检、出让工作,协助管理探矿权市场;负责协助地质勘查管理,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的监督管理,执行和分解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调处重大矿业权权属纠纷;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
(十)地质环境管理科
编制地质环境综合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责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矿业遗迹等重要保护区、保护地的工作;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负责地热、矿泉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十一)人事科
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事项;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和各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同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考核、任免及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各县国土资源局中层干部和国土所所长任免的备案管理;负责编制局系统干部培训规划、计划,组织干部职工培训;负责局系统职称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工作,指导各县国土资源局由市局管理干部的离退休工作;负责市本级和各县局的外事工作。
(十二)纪检监察室
检查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执行情况;受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和干部职工(含实行或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人员)及由本局任命的县国土资源局领导班子成员(含非领导干部)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上述单位和个人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受理上述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以及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办理上级监察机关和局决定的其他事项。组织协调本系统党风廉政、机关效能和行风政风建设。
四、派出机构
市国土资源局设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高新、雁山5个国土资源分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履行相应的国土资源管理职能,各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财、物均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
五、人员编制
(一)市国土资源局机关行政编制51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市国土资源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4名。
(二)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象山、秀峰、叠彩、七星高新和雁山5个国土资源分局机关行政编制29名(象山5名、秀峰6名、叠彩5名、七星高新9名、雁山4名)。其中:分局长5名,副分局长6名。
市国土资源局5个国土资源分局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控制数4名。
六、其他事项
市、县国土资源局的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体制,以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党组管理为主,各县委协助管理。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管理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程序等有关事项,按照桂组通字﹝200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人员配置
市国土资源系统在位人员 1010 人,其中市局(含二层单位) 197 人;县局机关(含二层单位) 297 人;乡镇所 516 人。
领导介绍
谢小明 男,汉族,高级政工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
黎翠容 女,汉族,高级政工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谭国政 男,苗族,农业经济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唐祖铭 男,汉族,高级农艺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宾帅全 男,汉族,高级政工师、中级经济师、工程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黎书培 男,汉族,农艺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姚元富 男,汉族,农艺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房荆江 男,汉族,高级政工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周再隆 男,汉族,高级工程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韦明军 男,壮族,高级政工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戴华明 男,苗族,工程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
李晓光 男,壮族,工程师。现任桂林市国土资源局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地理位置
地址:桂林市崇善路6号
参考资料
领导信息.桂林市自然资源局.
最新修订时间:2024-11-28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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