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原桂林市环境保护局)
2019年根据《桂林市机构改革方案》,组建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成部门 。
历史前沿
2019年3月17日上午,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挂牌成立。作为桂林市人民政府工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县(市、区)政府对较大以上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和生态环境准入监督管理。组织制定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四)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五)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江河排污口设置,组织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地下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创建,监督生物技术
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七)负责全市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八)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拟订相关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对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九)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有关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具体措施和行动,指导全市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组织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组织协调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根据授权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情况进行督察问责。
(十一)统一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区域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在本辖区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有关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领导分工
张晓阳(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全面工作,分管人事科。
邓学云(一级调研员)
协助张晓阳同志工作。
舒忠常(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大气环境科、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科 (行政执法科 )、市生态环境污染源监摔中心、全州生态环境局、灌阳生态环境局。负责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刘德华(党组成员、副局长、三级调研员)
分管机关党委、土壤生态环境科、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阳朔生态环境局、龙胜生态环境局、恭城生态环境局。
卢思(党组成员、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组长)
负责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工作。
熊小斌(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政策法规与标准科、生态环境信息与宣传教育中心筹、国家高新区生态环境局、象山生态环境局、秀峰生态环境局、叠彩生态环境局、七星生态环境局、雁山生态环境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局。
黄惠来(党组成员、副局长)
分管办公室、综合科、科技与财务科、资源生态环境局、兴安生态环境局。负责局办公大楼建设有关遗留事宜处理工作。
马伟荣(总工程师)
分管水生态环境科、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平乐生态环境局、荔浦生态环境局。
阳宇(党组成员、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
负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分管自然生态保护科、灵川生态环境局、临桂生态环境局、永福生态环境局。
陈亚民(二级调研员)
协助黄惠来同志分管科技与财务科及局办公大楼建设有关遗留事宜处理工作。
余海林(二级调研员)
协助开展人事工作。
费军(三级调研员)
协助熊小斌同志分管政策法规与标准科工作。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扶贫、政务公开、接待、绩效考评等工作。负责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
(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科(行政执法科)。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拟订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落实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承担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的联络对接工作。负责对地方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国家、自治区、市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其他重要事项情况的督察。负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管工作。牵头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体系建设和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及辖区内“区域限批”确定、监管等工作。承担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综合科。组织起草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协调和 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组织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分析。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的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组织环境保护对外技术合作与交流。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年度目标和考核计划。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牵头负责“三线一单”工作。负责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和规划环评审查工作。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
(四)人事科。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职称等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系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承担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有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人员交流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五)科技与财务科。承担机关、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负责组织机关、派出机构、直属单位部门预算申报、使用、管理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协调和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科技计划项目,参与指导和推动清洁生产、循环经济与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承担生态保护补偿有关工作。
(六)政策法规与标准科。组织拟订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承担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宣传工作,开展全市环境行政执法人员的法规宣传和培训。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七)自然生态保护科。组织起草生态保护规划,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相关监管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
(八)水生态环境科。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拟订全市水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水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考核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负责考核水体断面水质,协助处理跨县(市、区)界的水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监管,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和水功能区划。
(九)大气环境科。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恶臭、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承担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和大气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工作。建立对各县(市、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牵头协调淘汰落后产能相关工作。牵头组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器械大气污染源管理。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减排工作。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有关工作。
(十)土壤生态环境科。拟订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农膜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土壤、重金属、固体废物、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土壤环境功能区划。负责土壤污染源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负责重金属污染物以及其他土壤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指标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十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科。负责全市核安全、辐射安全、放射性废物安全监督管理。拟订有关政策、规划、标准,监督管理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组织开展核技术应用和辐射环境监测及重点辐射源监督性监测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和处置。
(十二)生态环境监测与应急科。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应急监测。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负责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状况等生态环境信息发布。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组织拟订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县(市、区) 政府对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参考资料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职责.广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2020-03-16
桂林市生态环境局正式挂牌成立.广西桂林市生态环境局网站.2019-03-18
最新修订时间:2023-12-08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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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