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号通常包括全宗号、
案卷目录号、案卷号、件号、页号。档号的编制对档案工作的开展具有重要
意义。在其编制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亦称档案号。档案馆(室)在整理和管理档案的过程中,以字符形式赋予档案的代码。用以固定
档案分类排列的顺序,作为存取档案的标记,并具有统计监督作用。
通常有:全宗号,即档案馆指定给立档单位的代码,一般用代字(拉丁字母或汉字等)标识门类,用数字标识门类中
全宗顺序;案卷目录号,即全宗内
案卷所属目录的代码,一般用3、4位数字标识,可按不同时间断代、专题、机构、保管期限、档案种类、载体来设置;案卷号,即案卷目录内每一案卷的顺序号,用数字标识;件号或页号,即案卷内每份文件的顺序号或其首页的编号。
以上代码必须指代单一,一个代码只表示一个编号对象,一个档案馆内不得有重复的全宗号,一个全宗内不得有重复的案卷目录号,一个案卷目录内不得有重复的案卷号,一个案卷内不得有重复的件号、页(张)号。编号时不应有空号,确定后不应随意改变。一个立档单位的档案全部移出档案馆时,其全宗号只能空闲,不得给予别的全宗。
必须按全宗号、案卷目录号(或简称目录号)、案卷号、件或页(张)号的顺序排列,不可颠倒。其形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在上下位代码间用“-”相接,多用于卡片、目录等检索工具上;一种是将各代码填于专栏或戳记内,多用于案卷的封面或脊背上(不需件或页的代码) 及文件的边角。例如: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第12号全宗内第4号案卷目录的第135号案卷中第47页,可表示为:G12-4-135-47,亦可表示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