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保护
国家中央政府提出的档案保护安全体系建设
档案保护和档案资源档案利用共同构成了三大体系,国家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了档案保护安全体系建设。 档案保护是利国利民的一项大事业,国家中央政府对档案十分重视。提出了档案三大体系建设,将档案工作推向了档案的最高峰。档案保护作为档案三大体系建设的一项措施提出来,足以证明档案保护的重要性。
背景介绍
档案是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其最大特点是原始性和唯一性!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进步,档案资源的开发力度越来越大,档案利用的频度越来越高,档案需求的开放性越来越强,因而,档案如何被及时、有效的安全保护以及如何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等问题,也相应地突现出来!解决档案保管及利用的安全问题越来越迫切,如档案涂改、丢失、被盗等案件,近几年时有发生;由于档案库房温湿度调控不及时,造成档案发霉、变质现象也时常出现。
而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即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第七条规定:因工作不负责任或者不遵守档案工作制度,导致档案损毁、丢失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必要性
为了加强对馆藏档案的安全管理,有效地保护和更好地利用档案,根据国家《档案法实施管理办法》、《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及新颁《档案馆建设标准》等有关档案安全保护的管理规定,济南冠通针对我国档案安全管理工作的现状及规范要求,研制出档案库房安全保护智能化综合管理系统,该系统的推出,克服了库房档案安全管理等人工管理的不足及诸多不便,做到了库房档案既得到及时、有效的安全保护,同时又大大降低了档案管理人员的劳动强度,真正实现了库房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由传统的被动人工管理向现代的智能化、科学化、人性化管理的历史性跨越!
根据《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即国家档案局第3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档案安全事故发生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未配备安全保管档案的必要设置、设备的;
(二)未建立档案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
(三)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的。
基本要求
档案馆作为集中保管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档案库房建设将根据国家《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关于现代化档案馆建设标准要求,以建设成三位一体、功能齐全的信息化、无人值守的现代化新型档案库房为目标。
档案馆要达到“十防”(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高温、防光、防霉、防有害气体)的设计要求,并结合档案库房安全保护的实际要求,充分体现经济实用、节约财政资金的设计原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17 20:10
目录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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