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开放
档案馆将保管到一定年限的档案解除保密控制,以供公众利用的原则
档案馆将保管到一定年限的档案解除保密控制,以供公众利用的一项原则。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档案馆的封闭性质,体现了民主精神,标志着社会的进步,使档案馆成为有活力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有利于实现档案馆开展利用工作,为社会发展服务的功能,充分发挥档案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从而提高档案馆的社会地位,促进整个档案事业的发展。
介绍
在中世纪,各国档案馆的馆藏档案甚为机密,只准其拥有者或少数上层人物使用。18世纪末,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期间的档案改革中首先提出档案开放原则,宣布每一个法国公民均可在规定时间到国家档案馆查阅档案。这一原则很快为欧洲各国所采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各国国家档案馆普遍建立和科学文化事业的发展,档案开放已成为信息资源共享的重要途径之一,并作为各国法定的普遍性制度。在开放档案的范围和年限上,各国根据自身的情况有不同的规定 ,如英国罗马尼亚印度阿根廷等国规定除涉及国家内政、军事、外交等秘密,以及公民私人隐密的档案外,一般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 30年均实行开放;丹麦、苏丹等国则规定为 50年。有的国家还对不同种类和内容的档案专门规定了不同的开放年限,如法国规定公务员人事档案、户口登记册和医疗档案分别在其产生后的 120年、100年和150年开放。
中国于1980年制定了开放历史档案的方针和具体办法。1987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2020年6月20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2020-06-20
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2 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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