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报告[Survey Report] 又称“
货物残损检验报告”,系
检验机构应申请检验人的要求,对受损货物进行检验以后所出具的一种客观的书面证明。检验货物受损的程度和鉴定,在国际贸易中常常委托有信用、有权威与超然立场的独立检验人(Independent Surveyor)办理。产品出售前的质量检查,对公司产品合格数的统计,是鉴定
产品质量达标的书面证明。它是经过对产品、设备的质量检验得出,是保证产品
质量体系的标准。
这种检验人又称公证人,他们的检验技术,审慎程度,以及是否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对其检验、鉴定的结果具有较大的影响。所以,国际上有的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出现这种
偏向,常在
保险单的条款上声明保留委托公证人的选择权利。当货物受损,需要检验与作出鉴定时,货主应先委托保险单上指定的公证人办理;或者先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公证人办理公证及出具检验报告。在我国
对外贸易货运保险业务中,出口
保险货物的检验报告,一般委托国外机构或理赔代理人签发;进口保险货物的检验报告,一般即为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进口
货物残损联合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系第三者对
货损情况的一种客观证明,并非证明这种损失必须归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它是要求索赔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种重要证件,也是保险公司了解货损情况的重要依据。至于赔不赔,如何赔,还须根据保险合同条款规定办理。
检验报告参
产品检测报告给出的是检测数据和标准
符合性结论,结论按
适用性分为二类:1.检测样品是企业自送样,因此结论仅对送样样品有效。2.检测是针对某一批量产品,采用
计数抽样或
百分比抽样,因此,检测结论对该批量产品有效。因此,检测报告只注明签发日期,而不注明报告有效期,对于送样的检测报告,只要
产品设计,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和元部件没有变化,检测结果就应有效;对于批量产品抽样检测报告,报告一次有效。 有关质量监管部门提到检测报告有效期,可能是质疑产品与当初检测样品的一致性,或者质疑是否能长期维持该一致性。事实上,一个产品,特别是电子电气产品几乎是不可能几年都不发生变化的,特别是原材料和元部件供应商。因此,理论上检测报告没有有效期,但是,实践
中种种原因又不可能维持检测报告长期有效。 依据检测报告颁发的
产品认证证书是有有效期的,那是因为产品认证不仅涉及产品的设计,还包括
企业质量管理,因此,一年一次的监督,
认证证书有效期通常为四年。证书到期意味着为此认证颁发的检测报告也就失效了。 因此,现有国家以及国际
技术法规条例都没有规定检测报告有效期。
国际认证组织
IECEE-
CB体系为规范各国认证机构对检测报告的相互认可,提高报告
有效性,建议对有效期超过三年的或者修改超过三次的检测报告,应该送样再核对。
白细胞(WBC):成人 (4.0~10.0)×10*9/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