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
次级债务。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
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
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
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与商业银行
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
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
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