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在担任
古县渡镇区委书记时,因私自买卖土地受过处分,被开除了党籍和工作。之后,因和上任县委书记朱荣辉同窗的兄弟关系,他先是在鄱阳县城北指挥部临时负责办公室工作,后转至经济环境服务中心任职,2001年恢复党籍并任鄱阳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2003年,被调任财政局长。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至2008年,欧阳长青担任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累计10次挪用公款4515万元人民币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在挪用公款过程中,欧阳长青共计11次收受他人财物220万元。2005年至2011年,欧阳长青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接业务、职务升迁、工作调动等谋取利益,44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3.2万元。
法院认为,欧阳长青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性活动,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过程中及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已构成受贿罪。欧阳长青在担任鄱阳县财政局局长期间,不履行财政资金监管职责,致使李华波等人(另案处理)从财政专户中转出9400余万元公款潜逃,给国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及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
据此,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欧阳长青有期徒刑13年,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9年。对其受贿所得赃款293.2万元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赃款赃物516万余元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