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它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
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
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根据证监会2014年10月份发布的《
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
股票上市交易。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
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通知要求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在
IPO(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华丽包装上市、披露不实乃至欺诈发行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主要表现为:
一、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
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
三、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关联关系及
关联交易,未披露
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未披露独立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未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或
对外担保等。
五、保荐机构及
保荐代表人没有尽到保荐工作职责,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不够,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及沆瀣一气伙同发行人一道制作、出具虚假文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遗漏事项或者违反业务规则执业。
2024年2月4日,证监会网站发文,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思创医惠、起步股份披露虚假年度报告并使用虚假财务数据欺诈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分别对两家公司及责任人处以9970万元、770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