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
经济术语
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它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法律规定
根据证监会2014年10月份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十一),并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正案大幅提高欺诈发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罚力度。对于欺诈发行,修正案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并对个人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至5%提高到20%至1倍。
2022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通知要求强化市场信用约束。坚持“严监管、零容忍”,依法从严从快从重查处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重大违法案件,加大对侵占挪用基金财产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
表现
IPO(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华丽包装上市、披露不实乃至欺诈发行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主要表现为:
一、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
二、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未披露独立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未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或对外担保等。
四、发行人未按规定报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或仲裁进展等。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没有尽到保荐工作职责,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不够,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及沆瀣一气伙同发行人一道制作、出具虚假文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遗漏事项或者违反业务规则执业。
取得成效
2024年2月4日,证监会网站发文,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如思创医惠、起步股份披露虚假年度报告并使用虚假财务数据欺诈发行可转债,证监会分别对两家公司及责任人处以9970万元、7700万元罚款。
2024年3月8日上午,最高检报告显示。过去一年,起诉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犯罪346人。
最新修订时间:2024-06-14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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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法律规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