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交易原则亦称“独立核算原则”、“独立
竞争原则”,是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原则之一。指将关联企业视同完全独立核算的无关联企业,依据完全的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正常交易原则的理论依据是承认市场作用的合理性。在市场上,彼此独立的企业发生正常交易时,是按
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进行的。这个价格是自然合理的。尽管在
市场竞争中,由于交易双方的经济力量不同,会影响到交易价格,出现交易的不公平现象,但一般认为这是市场作用的正常现象,市场竞争会自发地对不公平现象进行调节的。如果把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按照
市场竞争形成的正常交易价格进行,关联企业间的收入和费用就是合理的。正常交易原则与市场经济和市场竞争的理论是一致的。
正常交易原则早在1963年由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关于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的协定草案》里提出,随后在 1977年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范本和1979年的联合国范本中加以发展和明确,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
税务当局处理国际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正常交易原则把市场竞争价格作为解决国际收入和费用分配的依据,其优点是因其分配依据的客观性,可达到最大程度的公平;理论根据比较充足,有说服力,且切实可行。其不足之处是有时市场竞争价格难以找到;工作量大,执行中困难多,
跨国关联企业为数众多,其
内部交易频繁。交易额相当巨大,而正常交易原则要求逐笔审核每项交易价格,工作量大,且增加具体执行中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