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正式的规定。《
商君书·算地》:“故为国任地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此先王之正律也。”
2. 乐律中的主调。其阳律六:黄钟,太簇,姑洗,蕤宾,夷则,亡射;阴律六:大吕,夹钟,中吕,林钟,南吕,应钟。《清会典·乐部·原理大臣职掌一》:“凡律,有正律,有倍律,有半律。倍律半律,迆高下於正律而佐之。”原注:“自黄钟七寸二分九釐,至应钟三寸八分四釐,为正律。”《清会典事例·乐部·乐律》:“又奉旨,现今令 张照 查考律吕……其编钟内、倍、夷、则等四钟,何以转在黄钟等正律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