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简介
商会介绍
在改革开放的大潮中,一大批南安乡贤来到了
荆楚大地,大家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充分发挥着南安商人“爱拼才会赢”的精神,他们在艰苦中创业、在创业中发展,在荆楚大地上各行各业都有南安人的足迹,据不完全统计,在武汉投资、创业、工作的南安乡贤多达数万人,众多人士事业蒸蒸日上,行业涉及:水暖阀门、卫浴洁具、消防器材、石材瓷砖、水产海鲜、服装鞋帽、灯饰照明、五金汽配、电力军工、烟酒茶叶、食品餐饮、商贸旅游、
金融投资、地产开发、机械设备、物资开发、电子科技、文化广告等数十个经济领域。他们从小到大、由弱变强、各自取得了骄人的成绩!给家乡的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注入了生机和活力。
为了进一步增进南安乡贤的友情,凝聚南安商人的力量,做大南安
企业的品牌,在大武汉的南安乡贤迫切期望成立武汉南安商会。通过筹备组成员各方努力这一期盼已久的愿望将在2012年12月2日实现了。商会的成立必将鼓舞和团结广大的南安乡贤,在经济发展中再创辉煌,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形势在变化,时代在进步,虽然正处于全球经济复杂多变的大背景下,但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平台。相信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支持下,在商会各位同仁联合李良机会长的共同智慧下,商会将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采用理事会制度,并设秘书处、财务部、宣传部、编辑部、维权部、商务部、办公室以及大学生联谊会等职能部门。本会将秉承联络乡情、发展经济、回报社会、共创未来的办会宗旨,尽心尽力为会员服务。祝愿大家将会朝着更高远的目标,更强大的信心,更优异的成绩而奋进。
商会地址: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三路香江家居A1栋六楼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武汉 南安 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南安人士、企业在汉投资注册登记且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自愿申请加入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推动武汉—南安地域经济合作,拓展两地经济纵横联系、加强相互协调、促进两地经济的全面发展和共同进步。
第四条 本会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绳,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以服务会员、服务企业、服务经济,充分发挥各会员之所长,整合会员社会资源,使本会成为两地经济发展的纽带、沟通信息的渠道、密切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企业、企业与人才之间联系的桥梁、积极反映民意
第五条 本会愿意接受武汉市硚口区工商联和武汉市硚口区民政局和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会址:武汉市硚口区香江家居A1栋六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是:
1、宣传党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组织各种招商引资活动,为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
2、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有关咨询、法律和业务培训;
3、组织会员学习、培训、考察、调研,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4、承担政府与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均为企业(含个体)会员。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入会条件:(一)拥护本会章程(二)热爱商会工作并愿意交纳会费。(三)在汉发展的南安籍企业经审批,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1、向大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2、由秘书处进行初审;报会长会议批准;
3、会长会议批准后,由秘书处向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的通知。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有权对本会所举行的各种会务活动提出建议和批评;
3、会员如有需求,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会议研究,可获得本会符合法律和商会功能的支持和帮助;
4、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5、对本会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监督;
6、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为本会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为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4、接受本会交办的任务和相关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和除名:
(一)、会员退会应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批准;
(二)、会员如超过一年时间不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可视为退会;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
1、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2、被会员检举或本会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3、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4、违反本会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会员除名须经理事会审议决定,并在本会刊物和网站上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职能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预算报告及其他重大事项;
5、决定终止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大会须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为有效,事项表决须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除本章程第十三条以外的一般事项,可由会长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决议,但到会人数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决议事项表决须到会人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般事项会员大会可以采用视频、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实现部分会员远程参会和表决。对表决事项未明确表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视为赞成与会人员的多数表决意见。本会的其他会议的参会和表决均可按本款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常务理事、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
3、通过秘书长、副秘书长、部门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报告财务状况;
6、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年度工作计划;
7、决定会员的除名;
8、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工作职权。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增加或减少开会次数。
第二十四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南安人士中有较大影响,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七十周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会一切工作;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本会各种会议;
2、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3、检查理事会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4、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5、组织制定本会发展规划和目标;
6、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2、根据会长提议,参与制定本会工作安排;
3、受会长委托行使会长职权。
4、参加会长会,研究、决策商会 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1、主持起草本会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种文件、资料;
2、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3、协调、联络各分支机构、各部门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4、提名副秘书长、各部门负责人、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名单,报理事会表决通过。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资金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业务范围、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专职、兼职财务工作人员。实行现金与账务分离,财务支出需经会长审批,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接受财税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财务应定期审计,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分立、合并等种种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指导机关备案,由登记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条 本会经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2年9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自登记机关核准2012年9月24日起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