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会计学会是1979年9月18日成立的从事会计学术研究的群体性学术团体,是
中国会计学会会员,
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的所属会。
简介
2008年,武汉市会计学会进行了换届工作,现任第六届会长李明(武汉市财政局原副局长),下设会计学会秘书处,常务副秘书长向焰。本会坚持为财会人员服务的思想,紧紧抓住改革中出现的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重大现实问题和理论问题,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各种学术报告会、理论研讨会、专题座谈会共60次,参加会议人员28000余人次,组织学术论文、调研报告3500余篇;致力于财会专业人才的
培训,加强会计人员专业培训和后续教育,组织各种业务讲座100余场,参加听讲人员40000人次,举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500余个;精心组织会计知识竞赛,与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等单位联合组织了七届职工技术能手选拔赛暨会计能手选拔赛,参赛人数居全市各工种之首。连续七届均被市人民政府授予职工技术能手选拔赛优秀组织单位;连续多次被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评为先进学会,多次被
武汉市民政局、市人事局评为社会团体先进单位,2002、2008年被武汉市社会科学联合会评为“十佳先进学会”。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
武汉市会计学会WuHan Accounting Institute简称(WAI)
第二条 武汉市会计学会的性质(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是由会计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进行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武汉市会计学会是
中国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法规和
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人为本,积极组织全市会计人员开展会计科学的理论研讨与实际运用,围绕会计改革,促进财会人员更新会计知识,开拓会计事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探索适应当前经济发展需要的会计理论和方法体系,使会计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本会接受
武汉市财政局,
武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路西马巷24#一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
会计、
财务和
经济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研究和反映贯彻其实施中的问题,向有关部门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围绕会计改革的总体目标,结合会计工作实践,组织会员(会员单位)开展重点课题调研和会计理论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提高全市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
(三)举办各类会计人员培训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
(四)不定期举办专业性,学术性报告会、研讨会等活动,提高学会凝聚力;
(五)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借鉴国外财会管理的有益方法和理论,吸收各地兄弟学会的先进管理经验;
(六)广泛联络会计界的专家学者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同志,开展各种会计咨询、教学等服务项目,促进会计工作的发展;
(七)根据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适时组织全市会计人员的各类技术竞赛;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团体会员入会:凡本市各区会计学会暨各系统(行业)会计学会、各单位会计学会提交正式申请;个人会员入会:本市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助理会计师职称或财务负责人,经本人申请,单位推荐申请入会。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团体、个人会员申请入会的需经本会理事会批准才能成为本会会员。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引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2人,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财政局审查并经武汉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常务副秘书长受秘书长委托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武汉市财政局批准。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执行《
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损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武汉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并报武汉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武汉市财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武汉市财政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武汉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武汉市财政局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8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武汉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