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戏剧家协会前身为武汉市戏剧工作协会,主要职责是联络、协调、服务、指导,团结全市广大戏剧工作者,开展戏剧创作评论、音乐舞美研讨、新人新作推介、文艺信息交流、普及群众戏剧等,为促进武汉戏剧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作贡献。
协会简介
武汉戏剧家协会是由具有较高水平,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武汉地区戏剧工作者(包括全市各戏剧剧种、各艺术门类的从业者和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教育、编辑、组织经营及热爱并支持戏剧事业的戏剧爱好者)组成的人民团体,是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
至2011年,武汉戏剧家协会注册会员有785人,均为武汉戏剧界有一定成就的编剧、导演、演员、舞美设计、戏剧音乐、戏剧理论、戏剧评论、戏剧教育、戏剧管理、戏剧爱好者以及戏剧界的领导等。
协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武汉戏剧家协会”。英文译名“Dramatist Association of Wuhan”。
本会是武汉市戏剧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自愿结合的专业性、学术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戏剧界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和法律,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尊重艺术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全市戏剧工作者,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戏剧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以联络、协调、服务、指导为职能,同会员保持密切联系,及时向党和政府反映戏剧界的建议、意见和要求,沟通戏剧界和社会各方面的渠道,并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发展我市戏剧事业。
第四条 本会为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本会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在市委宣传部和市文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自身的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各项工作。
任 务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戏剧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积极鼓励和组织会员学习理论,深入社会生活,刻苦钻研业务,加强艺术实践,更新专业知识,勇于探索创新,致力于创造更多、更好、更新的戏剧作品和发现、培养、推介更多的戏剧人才。
第六条 积极开展剧目创作、评奖推荐、辅导培训等各类专业活动,大力推动戏剧理论的研究和探讨,活跃戏剧理论批评,促进戏剧艺术的有序发展。
第七条 积极宣传推介我市戏剧人才,发现并培养戏剧艺术的新生力量,积极支持和大力开展群众戏剧活动,不断培养壮大我市戏剧队伍。
第八条 努力加强与全国戏剧界的广泛联系与合作,加强对台港澳及海外戏剧家和戏剧机构的联系,以推进戏剧交流。
第九条 努力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会员从事创作、演出、评论、研究、国际戏剧交流活动的正当合法权利和艺术知识产权以及我国宪法所赋予的政治、经济等公民权利。热心为会员服务,使协会成为会员的温馨之家。
会 员
第十条 凡赞成本会章程,具有较高水平,并有显著成绩的我市戏剧工作者(包括全市各戏剧剧种、各艺术门类的从业者和与之相关的理论研究、教育、编辑、组织经营及热爱并支持戏剧事业的戏剧爱好者),由本人申请,本会会员二人介绍和所在单位推荐,经主席团审查批准,注册登记后,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一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凡对我市戏剧事业有重大贡献的海内外戏剧活动家、戏剧票友以及热爱戏剧事业并热心支持本会各项活动的实业家,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参加本会有关活动,交纳会费的义务,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与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在从事戏剧活动中,正当权益受到侵犯时,本会有责任为之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经主席团讨论通过,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
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经民主推荐或协商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2、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3、选举和罢免理事;4、审议协会工作报告,5、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由取得代表资格并有成就的戏剧艺术家、组织活动家组成。理事会及其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的职权: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2、选举和罢免本会主席、副主席;3、检查和监督主席团的工作;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的权力。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主席团会议视情况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主席团为本会领导机构。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及副秘书长组成。主席、副主席候选人由市文联人事部征求本届主席团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经市文联党组审议,报中共武汉市委宣传部批准后提交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市文联党组批准任命。本会日常会务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九条 主席团根据需要聘任若干对戏剧事业有较大贡献、艺术上有较高造诣的老戏剧专家做名誉主席或顾问。可根据需要设立在主席团领导下的有关专业委员会、学会及其它必要组织。
经 费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国家财政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其它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会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