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摄影家协会成立于1987年。武汉市摄影家协会是武汉地区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专业群众团体,武汉市摄影家协会为贯彻武汉市第九次文代会精神,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桥梁工程、惠民工程、人才工程”,培养摄影艺术人才。
主要职能
(一)贯彻武汉市第九次文代会精神,努力打造“精品工程、桥梁工程、惠民工程、人才工程”,摄协工作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围绕武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带领武汉地区摄影家与摄影工作者能多出精品、多出人才。
(二)领导、管理所属团体会员,指导所属摄影组织开展工作;发展会员、管理会员档案,联系会员并给与业务指导和帮助。
(三)组织摄影界的各种对外交流活动,包括组织摄影家走出本省学习、交流;邀请国内外知名摄影家讲学、举办展览及与摄影爱好者交流;协助有关单位举办摄影赛事及活动。
(四)培养和造就摄影创作人才,努力创造有利于摄影活动的环境,鼓励会员在摄影创作上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反映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协会章程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武汉市摄影家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武汉境内从事摄影相关业务的相关人员自愿组成的全市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艺发展道路,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坚定文化自信,弘扬爱国主义主旋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武汉地区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突出引导,推动创作,着力推进武汉城市形象传播,着力开展惠民活动,守正创新,以大格局、大责任、大担当、大情怀,立足新时代、肩负新使命,为时代立言、为时代明德,谱写新时代武汉摄影事业发展新篇章,为“三化”大武汉建设和武汉文艺事业繁荣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武汉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
武汉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相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和群团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和群团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七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汉口解放公园路44号213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致力于繁荣和发展摄影艺术创作、摄影艺术理论研究,组织会员努力学习,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不断提高摄影艺术水平,努力创作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无愧于时代的摄影艺术精品;
(二)本会鼓励和倡导会员发扬团结拼搏、开拓进取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奖励优秀摄影作品、摄影理论研究成果,支持基层组织和群众开展摄影活动和摄影创作,以促进摄影艺术的普及与提高。对市属各摄影组织负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工作;
(三)本会积极促进与国内外摄影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积极参加省、全国及国际摄影展览,努力扩大武汉摄影家和摄影作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本会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本会会员从事摄影艺术创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本会主席团及其常设工作机构秘书处审查批准。
(三)交纳会费。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各种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分配的各项任务。
(三)按期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撤换和罢免主席、副主席。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业务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正、副主席候选人须是新一届理事会理事,由新一届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秘书长,其人选由主席提名,由会员大会任命或聘用。秘书长在主席团领导下工作。协会是否设副秘书长,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程序与秘书长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团会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主席团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主席团正、副主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能团结共事。
(二)热心并支持摄影事业,在摄影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九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驻会负责人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团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主席团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财务由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会员大会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同意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武汉市摄影家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