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
2009年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发布的章程
《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章程》由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会员代表大会2009年3月7日通过,是校友会的章程文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Wuh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lumni Association简写:WUST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湖北省内武汉科技大学校友自愿联合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服务广大校友,发扬武汉科技大学的优良传统,为中华民族的富强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武汉科技大学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北省教育厅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为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947号武汉科技大学青山校区学二舍前平房。邮编:43008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
(二) 开展校友科技合作、文化交流和联谊活动;
(三) 搜集、整理校友名录和校史资料,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校友名录和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 编辑出版《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专刊》,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总会工作情况,反映各地校友会动态;
(五) 举办有益于社会、有利于母校、有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武汉科技大学(包括原武汉钢铁学院、武汉冶金建筑高等专科学校、武汉冶金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学生及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第九条 非本会会员而对武汉科技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通过,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对母校的各项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优先获得本会资料、信息服务;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积极与本会进行信息沟通,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 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的发展争取各方面的支持。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申请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免事宜;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机构设立和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管理机关同意,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在任武汉科技大学校长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名誉会长由会长聘任。副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导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聘任名誉会长;
(五) 提名副会长、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决定;
(六) 突发性重大事件的决定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负责各地校友会的协调;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有关机构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设立校友会办公室,作为校友会常设办事机构,其职责是:
(一) 负责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与各地校友会联络,并协调开展工作;
(三) 负责经费的筹集和管理;
(四) 编辑出版《武汉科技大学校友会专刊》及有关校友资料;
(五) 建设和维护武汉科技大学校友网站;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社会及校友捐赠;
(二) 学校资助;
(三) 利息;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布校友和社会捐赠款项的收支情况,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注销或撤消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重要会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在活动开展前7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并在活动开展前5个工作日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在举办活动前,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9年 3 月 7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参考资料
校徽.武汉科技大学.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1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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