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冲突法(law of armed conflict)是一种国际法律。
法律信息
战争与和平法
两次海牙和平会议
日内瓦四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法律适用
武装冲突法适用的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好“军事需要”和“法理正义”之间的关系。只注重“军事需要”,毫无顾忌,为所欲为,会冒天下之大不韪;盲目追求“法理正义”,会一败涂地,国破身死。这样的例子在历史上有很多。春秋时期,宋楚泓水之战,宋襄公墨守成规,遵循古礼,不肯半渡而击,坚持与楚国打“堂堂之阵”,结果兵败,自己险些送命。战国时期,秦赵长平大战,武安君白起杀赵降卒四十万,彻底削弱了赵国再成大军的能力,战国后期强国战国衰落,无法抗衡秦国,为秦统一奠定了基础。而白起被认为是杀人如麻,秦国被视为虎狼。宋襄公打仗求“正义”,自己重伤兵败;白起杀降卒,背上了千古骂名,成为自己被赐死的导火索。可见,“军事需求”和“法理正义”不可偏废。古人为我们提供了反例,也为我们提供应对之法。我国古代兵法有奇正之说,兵以正立,以奇胜。就是说,发动战争要做到师出有名,行军作战则要出奇制胜。“正义之师”之名不能丢,但“兵不厌诈”也要牢记心头。因此,“军事需要”可以套用“出奇制胜”,而“法理正义”则是“师出有名”。
朝鲜战争,面对以美军为主的“联合国军”逼近鸭绿江边,我国没有直接出手。而是大声疾呼,谴责美国的侵略行为,谴责轰炸伤及我国东北边民。警告美国,我国不会坐视不管,大造国际舆论。同时以志愿军的名义秘密入朝,对敌人进行了措手不及的打击。避免了美国与中国战争的升级,同时在道义上占据主动,军事上达到了出其不意的效果。
对越自卫反击战,面对越南的挑衅,我国一再忍让,越南得寸进尺,主动挑起边境冲突,我国此时突然反击,攻入其国境,打完便撤,避免了侵略者之名,又狠狠地教训了越南这个“小霸”。
平衡和协调是解决“军事需要”和“法理正义”这对矛盾的关键。面对“法理正义”,可以暂时牺牲一点“军事需要”,目的是不放“第一枪”,博得舆论的同情和支持,而再为“军事需要”行动时,不要过度的刺激对方以及有关的第三方,避免自己陷入孤立和困境,使局面不可收拾。
武装冲突法适用的另一重要问题是与时俱进。战争的形式,随时代的发展,变化着自身的形式,需要遵守的法则也不尽相同。什么形式的战争对应着什么样的法则。如果在新形式的战争中,还坚守旧的法则,那么失败就不可避免。宋襄公在“春秋无义战”的背景下,坚持打“堂堂之阵”,自然被评为“蠢猪式的仁义道德”。现行的武装冲突法形成于大规模机械化战争的背景下,而上世纪九十年代和本世纪初的几场局部战争表明,
信息化战争已成为主导的战争形式,作战手段也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传统的武装冲突面对新的战争往往难以规制,甚至出现空白。这些是我们需要高度关注的。
首先,武装冲突法作为法,有其固有的缺陷,即滞后性。传统武装冲突法对于网络世界的信息战、太空中的军事行动、新型武器的应用等方面缺少规定。因此,在这些方面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自己忽视法规的适用,就会使别人占据主动。在国际上缺乏共识的情况下,我们应先在国内立法,取得法理上的主动。其次,国与国之间直接发生战争的几率在减小,非对称战争,非传统安全因素引起的战争的几率在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战争力量的不平衡,使武装冲突法对双方公平的保护难以实施;战斗人员与平民难以区分,造成大量的平民伤亡。第三,高技术兵器的出现,使战场无处不在,前方后方那么区分,军事目标和民用目标的界限变模糊。以阿富汗反恐战争为例,双方悬殊的战争力量,使得自杀性攻击频发,武装人员亦兵亦民的身份,让联军防不胜防,同时联军以此为借口用精确制导武器攻击民用目标,造成大量平民伤亡,这种情形下武装冲突法效力微乎其微。
我国距上一场战争已有三十年的时间,如何在新形式的战争中适用武装冲突法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我国奉行的是积极防御的国防政策,我国不会去侵略别国,我们不必考虑非正义的侵略战争。环顾我国周边形势,对手的实力和其战略意图,我国发生大规模的防御外敌入侵战争的几率很小。未来我国面临的是反分裂战争和保卫我国资源、利益的战争。面对这些战争,我们要做到3点:
一,先法后兵,就是先依照国际法以政治的形式的法律的方法解决问题,在这种努力被完全拒绝或彻底失败之后,再运用军事斗争的手段。战争正义性、合理性、合法性的宣传,实质上是一个孤立敌人,团结中间,化敌为友,壮大自己的工作,是左右战争走向,影响战争进程,决定战争胜负的重要因素。对国家间的资源、利益争端,我国一向是在运用国际法关于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原则、方法和程序解决问题失败后,对方不断对我使用武力,我才诉诸武力的。对反华势力武力威胁乃至武力干涉我国反分裂军事行动,我亦当先以国际代写论文法为武器,积极开展政治的和法律的斗争,迫使干涉势力放弃武力干涉和武力介入。在这种努力失败后,面对武装干涉,我即有国际法上的充分理由,断然采取军事行动予以制止。
二,兵以法行,是指一切作战行动必须遵循武装冲突法的规定,并以武装冲突法强化己方政治和军事优势,陷敌方于被动和劣势。对作战法规,我们既要严格遵守,不仅自己不违规,还要有效制止敌方违规;又要灵活实施,就是要根据战争的实际情况,采取最有利于我的实施方法和步骤,避免因死板遵行作战法规而带来各种不利。同时,还要处理好与第三方的关系,这有利于我取得国际舆论的同情和支持,减少军事上的阻力和麻烦,陷对方于孤立和困境中。
三,兵止法进,是说军事斗争因达成预期的军事目的而终止后,还应努力以法律形式实现战争所追求的政治目的,战争才能真正取得胜利。
内容与范围
海牙体系:作战手段与方法及中立的制度 。
日内瓦体系:平民与受难者保护的制度。
基本原则
1. 限制原则:对作战手段与方法的限制。
2. 比例原则:战争的伤害与痛苦与预期军事利益成比例。
3. 区分原则
4. 中立原则
5.“军事必要”不能解除交战国义务的原则
6. 尊重习惯国际法义务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