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数是指在一定时期内丧失生命的人口数的总和。死亡涉及所有人口,不论其年龄、性别如何,也不论死因是由于疾病还是人身事故,凡丧失生命的人均包括在内。在统计死亡人数时,不应包括死产数。因为死产不构成出生,也就不构成死亡。但有生命现象的活婴出生后死亡,不论其生存时间长短,则应作统计。
(一)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
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