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检察厅
政府机构
死刑复核检察厅,前身是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是为加强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设立的厅级临时机构。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的法律监督。该厅已于2012年下半年成立,正式成为最高人民检察院21个内设机构之一。
机构介绍
死刑复核检察厅,即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是为加强死刑复核检察工作,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研究决定设立的厅级临时机构。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死刑复核检察厅及监督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依据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五项职责
一、对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的死刑案件,认为确有必要的,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二、对最高人民法院通报的死刑复核结果进行分析研究;
三、负责对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死刑二审案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承担检察机关办理死刑案件适用死刑政策和死刑标准的研究工作;
五、承担院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死刑复核检察厅内设办公室、业务一处、业务二处、业务三处4个处级机构。
成立背景
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长达27年之久的死刑复核权。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都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
经过几年实践,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规范运行、稳步发展阶段。最高法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依法审理死刑复核案件,取得良好效果。
作为法律上尚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国对死刑适用实体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限制。死刑复核程序作为控制死刑的最后一道防线,体现了中国慎用、少用死刑的思想,由最高法统一行使,也保证了量刑尺度统一与权威,对减少死刑案件误判、错判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在学界看来,现阶段中国死刑复核程序仍不完善。
“刑事诉讼法对死刑复核程序的规定比较概括,实践中一些操作性措施往往由最高法自行制定和实施,有一定封闭性。”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刑法研究室主任刘仁文表示,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仅仅依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还有赖于各有关主体的共同参与和相互配合。无论是检察机关、辩护律师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都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在事关被告人生死命运的最后阶段,如何通过适当的程序介入,履行检察监督职能,是死刑复核程序研究的重要课题。
其实,自2007年最高法收回死刑核准权以来,最高检就成立了内设机构——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对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监督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2012年8月16日,最高检官方网站上死刑复核检察厅取代死刑复核检察工作办公室。
新规则
最高检公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针对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予以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定。根据规定,最高检必要时可以审阅案卷、讯问被告人、复核主要证据。
规则指出,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在死刑复核期间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中国律师司法网(www.cnlsw.net).2012-10-10
死刑复核检察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噶人民检察院.2012-08-16
最新修订时间:2024-02-27 16:35
目录
概述
机构介绍
五项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