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在评析各种观点的基础上,重新界定毒品犯罪的概念,是指违反毒品及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规,破坏禁毒管制活动,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以司法实践中的发案率,分为常见的毒品犯罪与不常见的毒品犯罪。评析了关于毒品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中的各种学说,提出毒品犯罪侵害的共同客体是我国对毒品、毒品原植物和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其犯罪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与“持有”。指出外国人、我国少数民族公民不是毒品犯罪的特殊主体。对在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存有争议的“警察圈套中的毒品犯罪”等问题进行了研讨。《毒品犯罪研究》还探讨了毒品犯罪的共犯形态、未遂形态、转化形态。
杨鸿,男,1963年生,重庆人。1983年获
西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学位,1987年获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0年获
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学位。1987年起在
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比较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证据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