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预算收支范围的划分中,中央财政对某些收入项目按照一定的固定比例留给地方财政,以弥补其收支差额的收入划分方法。
预算管理体制的一种形式。我国建国以来,不少年份采用这种方法。1951年3月政务院颁发的《关于1951年度财政收支系统划分的决定》,将国家财政收入划分为中央收入、地方收入及中央与地方的比例分成收入,使各级财政都有相应的收入来源,以满足各自支出的需要。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的预算管理体制规定,当地方用固定收入不能解决其正常支出时,中央以农业税、工商营业税、工商听得税作为固定比例分成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固定比例行分成,以弥补地方预算收入的不足;如仍不足,由中央划给调剂收入弥补。1958年的预算体制对参与同定比例分成的收入项目改为:仅限于企业分成收入,即包括中央划给地方管理的企业和由中央管理但地方参与分成的企业的利润,以20%留给地方。1980年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
的“分灶吃饭”的管理体制时,按照经济管理中的隶属关系明确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政的收支范围,就是收入方面,实行分类分成,即分为中央与地方的固定收入、中央与地方的国定比例分成收入,中央与地方的调剂收入,其中作为比例分成的收入项目是各地方划给中央各部门直接管理的企业收入,以80%归中央,20%归地方。从1980年到1984年,除京、津、沪三大市仍实行“总额分成”,广东、福建两省实行定额包干,新疆、宁夏等五个民族自治区及青海、云南、贵州三省实行民族自治区体制外,全国大部分地区都实行这一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