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领域术语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简称“诉讼行为能力”。又称“诉讼能力'以自己的行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即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的资格。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前提条件。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其诉讼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包括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个人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民事行为能力相适应,始于年满18周岁,终于死亡、被宣告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法人和依法成立的非法人单位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消灭。法人和非法人单位的诉讼行为能力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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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5-11 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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