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羊肉
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特产
民和羊肉,青海省海东市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特产,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特点
品质特性
民和肉羊背腰平直、后躯丰满、胸宽体长、肢体健壮,体型呈圆桶状,公、母羊有角基,表现出了明显的肉用羊体型特征。从饲养情况看,民和肉羊性情温顺,采食量大,爬山较强,生长发育快,反应敏捷,耐粗饲,喜合群,对疾病的抵抗力强,对该地生态环境具有良好的适应性。
营养价值
民和羊肉脂肪含量低,富含蛋白质和氨基酸以及对人体有保健功效的钙、磷、铁、镁等矿物质元素。蛋白质含量达20.7%、脂肪含量3.1%,水分含量达72.96%。每千克羊肉中镁含量192毫克、磷含量达1950毫克;蛋白质比小尾寒羊高0.9%,脂肪比小尾寒羊低0.7%,镁比小尾寒羊高61.5毫克,磷比小尾寒羊高947毫克,且含有18种氨基酸(其中有10种是人体必须氨基酸);检测结果说明:民和羊肉肉质细嫩多汁,颜色鲜艳,肉中肌红蛋白含量高,脂肪含量较低,富含各种氨基酸(氨基酸总量达16.4%),属于较好的肉质等级,熟肉率、系水力的指标均较为理想,肉的pH值小于7呈酸性,尤其是富含组氨酸、精氨酸、苯丙氨酸3种提高鲜味的必需氨基酸和谷氨酸(非必需氨基酸),故民和羊肉膻味小、口感好、其味道与小尾寒羊肉有着较明显区别,具有理想的外观要求及优良的贮存稳定性,是生产优质羊肉的理想原料。
产地环境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位于青海省东部,东部和南部与甘肃省毗连。东北与甘肃省永登县、兰州市红古区隔大通河相望,东与甘肃省永靖县接壤,南隔黄河与甘肃省积石山相对,西、西北及北与本省循化县、化隆县、乐都县毗邻。县境南北长69千米,东西宽32千米,总面积1780平方千米,平均海拨高度2100-2500米。土地肥力中等,耕性良好,全县共有9个土类,21个亚类,大部分土壤石灰质含量较高,属于石灰性土壤,养分含量的总体状况是缺磷、少氮、富钾;富含锌、硒、铁等对人体有益的中微量元素。
黄河、湟水、大通河系三大过境河流,多年平均过境容水总量约4.5亿立方米。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境内共有大小河沟24条,其中较大的常流水沟有隆治沟、巴州沟、米拉沟、松树沟、前河沟、大马家沟、杏儿沟、马营沟等8条,自产地表水多年平均径流量2.725亿立方米。地下水综合补给量为0.766亿立方米,可开采地下水资源0.213亿立方米。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地处北温带,属高原大陆性干旱气候,处湟水谷地和黄河谷地,地貌以山地沟谷地为主,湟水、黄河自西向东分别流经县北境和境南,大通河自北向南流经县境东北部。年均气温7.9℃-8.1℃,年降水量350-650毫米,无霜期198天。
历史渊源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养羊历史近3000年左右,长期以来,农人沿用游牧生活的优良传统发展养羊业。
2000年以来,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为了有效解决生态保护和畜牧业发展的矛盾,结合扶贫整村推进、畜禽良种工程项目的实施,大量引进小尾寒羊,采取引种和改良相结合的方法。
2006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将土种羊改良为适应该地饲养环境的杂种小尾寒羊,良种覆盖率达90%以上,保持了小尾寒羊原有的繁殖率高、早熟、生长发育快、耐粗饲等特点。
2007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引进无角陶赛特种公羊进行杂交生产,在保持小尾寒羊多胎型优势的基础上利用无角陶赛特肉羊肉质好的优势发展肉羊生产。
生产情况
截止2014年底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存栏羊57.6万只,出栏羊40.02万只,羊饲养量达125.03万只,出栏率达到32.0%,羊肉产量800吨,养羊业产值4.4亿元,实现利润8004万元,人均500.9元,占畜牧业人均收入(1250元)的40.07%。
产品荣誉
2013年4月15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正式批准对“民和羊肉”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
地理标志
地域保护范围
民和羊肉的地理标志保护的区域范围为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全境。地理坐标为东经102°26′00″-103°04′00″,北纬35°45′00″-36°26′00″。
质量技术要求
1产地选择
民和羊肉产地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产区内有气候温暖,适宜养殖,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有关要求,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5027要求,产区养殖场(户)经过长期的发展具备丰富的养殖技术经验。
2品种范围
民和肉羊养殖范围以该省民和县为主产区。
3.3生产过程管理
包括农业(畜牧)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
3.1饲养管理技术
3.1.1民和肉羊
民和肉羊以该省民和县为主产区,以小尾寒羊为父本、该地蒙系羊为母本实施杂交,再导入无角陶赛特实施杂交形成民和肉羊,具有肉用性能好、生发发育快的类群,已在青海省民和县境内形成一定规模饲养,生产方式主要以舍饲和半舍饲为主。
3.1.2卫生防疫
3.1.2.1民和肉羊疫病防疫总体要求
3.1.2.1.1贯彻执行防疫为主,防重于治的指导思想。搞好饲养管理,增强个体的抗病能力;调查、了解和掌握本地区疫病发生和流行情况、防治情况、自然环境及饲草饲料情况;经常观察羊群,发现病羊和疑似病羊立即隔离,及时治疗,死亡病羊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喂被病羊污染的饲料和水,不到被污染的地方放牧饮水,不从疫区买羊;对新买的羊隔离饲养,经观察和检疫,确认健康无病后方可入群。
3.1.2.1.2羊舍大门设消毒池,消毒液可选用3%烧碱水、百毒杀、复合酚等。消毒液应经常更换。
3.1.2.1.3保持饮用水卫生清洁,场内污水、污物处理应符合动物
防疫要求。
3.1.2.1.4做好羊舍的消毒工作,保持羊舍清洁、干燥、卫生,做到无污水、无污物、少臭气。饮水槽和食槽每两周用0.1%的高锰酸钾水消毒。圈舍每半个月消毒一次。常用的消毒药有10-20%石灰乳和20%的漂白粉溶液,羊舍内每平米面积用量约为1升,用喷雾器喷洒地面、墙、顶棚。每年2-3次空圈彻底消毒,程序为:彻底清扫--清水冲洗--3%烧碱水喷洒--次日冲洗,并空圈5-7天。有疫病发生时要随时彻底消毒。
3.1.2.1.5每季度灭鼠一次;夏季全场每周灭蚊蝇一次。
3.1.2.2免疫接种
正常情况下,按年度防疫方案进行防疫注射。其防疫程序根据本地及邻近地区疫情和羊场的实际情况拟订,重点对快疫、猝狙、肠毒血症、羔羊痢疾等传染病进行免疫接种。预防接种前,应对被接种的羊群进行健康状况、年龄、妊娠、泌乳以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了解。每次接种后应进行登记,有条件的可进行定期抗体监测。
3.1.2.3驱寄生虫
3.1.2.3.1定期驱虫
采用春秋两次药物驱虫。丙硫咪唑、伊维菌素都具有高效、广谱、低毒的优点,对常见的胃肠道线虫、肺线虫、片型吸虫均有效。
3.1.2.3.2药浴驱虫
肉羊体表寄生虫采用药浴驱杀,药浴液可用250-300毫克/千克螨净,或50-80毫克/千克澳氰菊酯(敌杀死、倍特)。结合阿维菌素注射(按0.2毫克/千克体重)效果更好。药浴羊只数量少时可用浴缸或浴桶,羊多则要建药浴池。药浴需选择晴朗温暖的日子,浴前8小时停止采食,浴前2-3小时让羊饮足水,以防羊进入浴池后误饮药水造成中毒。先浴健康羊,然后再浴有寄生虫病的羊;药液要淹没羊的全身,并把羊头压入药液中1-2次;浴后滴留20分钟。怀孕2个月以上的母羊不能药浴。
3.1.3饲料及饲料配合
3.1.3.1充分利用现有饲料资源
合理利用现有草地资源,以草定畜,避免过牧造成的草场退化。科学规划放牧地和人工草地。充分利用丰富的玉米秸秆,进行青贮,提高其利用率。
3.1.3.2种植优质牧草和饲用作物
扩大人工草地尤其是豆科牧草如紫花苜蓿、沙打旺等的种植面积,以大幅度提高牧草产量,改善牧草质量。增大饲用农作物尤其是青贮玉米的种植面积,建立稳产高产的青绿饲料、青贮饲料基地,实现青绿饲草的常年均衡供应。
3.1.3.3饲料原料的选择
为了生产优质、安全的羊肉产品,在选择羊的饲料原料时,应当尽量选择该地廉价的饲料,降低配合饲料成本;避免饲喂霉变的饲料、冰冻饲料、农药残留严重的饲料、被病毒或黄曲霉污染的饲料和未经处理的发芽马铃薯等有毒饲料。此外,菜籽饼中的异硫氰酸盐和恶唑烷硫酮、亚(胡)麻饼中的氰氢酸、大豆饼粕中的抗胰蛋白酶因子、高粱中的单宁等含量较高时,应限制其在配合饲料中的使用比例。
禁止选用除乳和蛋之外的动物性饲料进行配合饲料生产。
不在肉羊饲料中使用各种抗生素滤渣,不在羊体内或饲料中添加镇静剂、激素等违禁药物。
3.1.3.4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和添加剂预混料
这些饲料应色泽一致,无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有毒有害物质及微生物允许量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GB13078)的规定。所选用的添加剂应是农业部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规定的品种和取得批准文号的新饲料添加剂品种。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应遵守《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农业部公告第168号)的有关规定。肉羊饲料中不得添加《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6号)中规定的药物。
3.1.3.5饲料贮备
在全年舍饲条件下,一只体重50千克的成年母羊全年应贮备的饲草饲料推荐量如下:
A.青干草:365千克(应有一定比例的豆科干草);
B.青贮:500千克(没有青贮应贮备200千克玉米秸);
C.精料补充料:220千克(高能饲料占60%-65%,蛋白质饲料占30%-35%,矿物质饲料2%-3%)。夏秋放牧以6月初至10月底计,共5个月的时间时,每只成年母羊各种饲料的贮备量可相应减少40%。没有青贮饲料时,应注意贮备部分块根块茎类饲料。
3.1.4出栏
肉羊上市出栏前,应经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进行产地检疫。获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入牲畜交易市场或屠宰场屠宰;运输车辆在装运前和卸货后都要进行彻底消毒;运输途中,不得在疫区、城镇和集市停留、饮水和饲喂。
4投入品的使用规定
4.1兽药
防治疾病所用的防疫药物应符合NY/T472。禁止使用未经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已经淘汰兽药、明确规定的违禁兽药等,严格执行兽药休药期。
4.2消毒药
民和肉羊及场舍消毒要使用对人、羊无害的消毒药物,符合绿色食品相关要求。
4.3饲料要求
4.3.1饲料来源
采购玉米、蚕豆、麸皮、小麦等原材料,从感官要求符合品种特征,选择色泽新鲜一致、无发霉、结块及异味、异嗅的原料。
4.3.2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NY 5032的要求。不使用变质、霉败、生虫或被污染的饲料。
4.3.3预混料、添加剂
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农业部颁布的《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执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NY/T 471的要求,严禁使用激素、抗生素、化学防腐剂等。
5生产记录
养殖场做好养殖环节的生产记录,包括肉羊购进日期、用药、免疫接种、出栏、产地检疫等,并将以上生产记录形成档案。
民和肉羊产地环境质量产地空气质量符合GB3095有关要求的一级标准,畜禽饮用水质量符合NY/5027无公害食品 畜禽饮用水水质要求,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15618规定的二级标准,羊肉及产品符合NY5147绿色食品 肉及肉制品的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1.1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1.2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1.3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1.4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2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3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4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5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19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民和羊肉.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查询系统.
最新修订时间:2023-01-09 04:11
目录
概述
产品特点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