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意代表由民众选出,要代表和反映
选民利益,其并不是一个简单“传声筒”,其代表选民的利益,也有自己一定的
自由裁量权。现代国家
人民主权的主要体现,就是“
代议制”,最重要的制度建构,就是民众通过选举代表组成“民意代表机构”参与治理国家。
民意代表是
纳税人的一部分,作为纳税人和纳税人的代表,他们会真正关心
社会资源是否滥用;民意代表不参与具体国家
行政管理,利用权力来谋利的机会小得多,这使民意代表机构监控行政科层官员,更为有力、超脱。对政府主要权力人任免的参与权,则是民意代表机构制约、监督政府日常行政特别是政治领袖等权力人的最重要手段。
此外,公民离不开政府的管理和规制,同样,公民通过由民意代表组成的
立法机关来制约政府官员、
政治领袖,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侵犯公民的利益。
应该说,在人类政治构建中,民意代表机构的创设是一个划时代进步。现代政治相对传统政治,增设的最主要权力机构,就是民意代表机构。传统政治中,民众是被统治的对象,民众诉求能否得到体现,民众的苦难能否得到救济,往往取决于
统治者的良心或民众
暴动给统治者的压力。在法律诉讼外,其他制度性诉求渠道几乎没有,因此官员往往能为所欲为。但民意代表机构则为现代国家民众提供了一个强有力的、
制度化诉求渠道。
代表制理论的坚定支持者
熊彼特认为,代表不仅是技术上的必须,更是良好政治的本质要求;代表不分立法或行政权力,而应涵盖所有政治决定。民意代表是权力的“次源头”,那么民意代表的素质就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
政党的最大目标是为了胜选,自然会推出最有胜选可能(或能确保胜选)的候选人。因此,推出民意代表候选人总是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这个标准一方面是初选的结果(民意),另一方面就是一个确定的资格条件(门槛)。因此,政党或许会在候选人条件门槛上面下功夫,从而挑选出最为合适的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