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是2015年9月6日由中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白皮书。
政策全文
西藏白皮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
目录
前言
一、旧西藏的黑暗与落后
二、走上发展进步道路
三、符合国情的政治制度
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五、大力增进人民福祉
六、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结束语
前言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中国民族自治地方的设立是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参酌历史情况而确定的。目前,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依据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面积的大小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行政地位分别相当于省、设区的市和县。
在中国,西藏是一个藏族占多数的民族聚居区,目前总人口317.55万,其中藏族占92%以上;除藏族外,西藏还有汉族、蒙古族、回族、纳西族、怒族、独龙族、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僜人、夏尔巴人等40多个民族成分。根据中国宪法,国家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立西藏自治区,并设有门巴、珞巴、纳西等民族乡,依法保障西藏各族人民平等参与管理国家和地方事务的政治权利。
自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和1965年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来,西藏不仅建立起全新的社会主义制度,而且实现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西藏成功地走上了与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平等发展、共同繁荣进步的光明大道。藏民族作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实现了平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成为管理西藏地方社会事务、主宰自己命运的主人,成为西藏社会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和享有者。
虽然西藏自治区从成立至今只有50年,但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巨大变化。今日的西藏,是其历史上最为辉煌的时期。
一、旧西藏的黑暗与落后
直至20世纪50年代,西藏社会依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这种存在了几百年的黑暗制度,扼杀人权,摧残人性,是人类社会最为落后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人民既无民主权利,也无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各项基本人权根本得不到保障。旧西藏与现代文明的距离,十分遥远。
在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之下,农奴遭受残酷的政治压迫,没有任何人身自由,丧失了基本人权。
旧西藏实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对广大农奴实行野蛮压迫。这些《法典》将人分成“三等九级”,大贵族、大活佛和高级官员被认为是天生高贵的人,处于最上等地位,而广大农奴则被划为下等人。命价也有高低不同,上等人“命价为与尸体等重的黄金”,屠夫、铁匠等下等下级的人,“命价仅值一根草绳”。不同等级的人触犯同一刑律,量刑标准和处置方法也不相同。仆人使主人受伤的,要砍掉仆人的手或脚;主人打伤仆人,则不付给任何赔偿费。农奴主和农奴在法律上的地位极其不平等,农奴主拥有对农奴和奴隶的生杀予夺权,他们用剜目、割肉、割舌、断手、剁脚、抽筋、戴铐等野蛮刑罚,来维护对农奴和奴隶的统治。
旧西藏的噶厦政府规定,农奴只能固定在所属领主的庄园土地上,不得擅自离开,绝对禁止逃亡。“人不无主、地不无差”,三大领主强制占有农奴人身,农奴世世代代依附领主,作为土地的附属物束缚在土地上。凡是人力和畜力能种地的,一律得种差地,并支乌拉差役。农奴一旦丧失劳动能力,就收回牲畜、农具、差地,降为奴隶。三大领主还把农奴当作私有财产随意支配,用于赌博、抵债、赠送、转让和买卖。农奴的婚姻必须取得领主的同意,不同领主的农奴婚嫁要缴纳“赎身费”。农奴生小孩要到领主那里缴纳出生税,登记入册,注定终身为奴。农奴如果被迫流落外地谋生,要向原属领主交“人役税”,持交税证明,才不至于被当作逃亡户处理。
1940年前往主持十四世达赖喇嘛坐床的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委员长吴忠信在《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对旧西藏统治者对人民的压迫以及人民的悲惨痛苦处境有这样的描述:“西藏因地处高寒,农产稀少,人民生活本极困难,而西藏当局压迫剥削更无所不用其极,使藏民生活堕入人间地狱,其苦乃不可言。西藏当局视人民直如奴隶牛马,照例不付代价,即伙食马料亦须由人民自备,而差徭纷繁几无宁日,人民受扰之剧可以想见。政府复可一纸命令无代价的征收人民之财产,或将此种财产赏给寺庙或贵族中之有功者。总之,在西藏境内,人民已失去其生存与自由之保障,其生活之痛苦实非言语所可形容也。”
在封建农奴制度统治之下,农奴没有生产资料,生存权受到严重威胁。
旧西藏,占人口只有5%的三大领主(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及其代理人,几乎占有全部的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多达95%的农奴,包括“差巴”(领种份地,向农奴主支差役的人)、“堆穷”(意为冒烟的小户)、“朗生”(一无所有,世代为奴),却不掌握生产资料,遭受残酷的经济剥削。
农奴遭受的第一重剥削是地租。在庄园里,农奴主把土地分成两部分:大部分为农奴主的自营地,一小部分是以奴役性的条件分给农奴耕种的“份地”。农奴为了领得“份地”,必须自带工具和口粮,在农奴主的自营地上无偿服劳役。这些无偿的劳动,就是缴纳给农奴主的劳役地租。而农奴在“份地”里收获的大部分粮食最终又都被领主收走了。“差巴”一年所得不过二三百斤,连糊口都不够,主要靠吃野菜和野草,再掺上一点粮食过日子。除了通过劳役缴纳沉重的地租外,农奴还必须缴纳名目繁多的税费。
农奴遭受的第二重剥削是乌拉差。乌拉差是一种包括徭役、赋税、地(畜)租在内的含义十分广泛的差税总称。旧西藏仅地方政府征收的差税就达200多种。农奴为地方政府和庄园领主所支的差,一般要占农奴户劳动量的50%以上,有的高达70%—80%。乌拉差役又有内、外差之分。内差是农奴向直接依附的领主及其代理人支的差役。外差是农奴给西藏地方政府及其下属机构支的差役。其中农奴负担最重的是运输差。西藏地广人稀,交通不便,各种物资的运输全靠人背畜驮。农奴长年累月跋山涉水为地方政府运输物资,支差之苦正如谚语所言:“靴子无底,牛背无毛。”
农奴遭受的第三重剥削是高利贷。在旧西藏,三大领主都是大大小小的高利贷剥削者。西藏地方政府设有放债机构,放债、收息成为各级官员的行政职责。西藏很多寺庙也参与放债,高利贷盘剥的收入占三大寺总收入的25%—30%。贵族绝大多数也放高利贷,债息在其家庭收入中一般要占15%。农奴为了活命不得不频繁举债,欠债的农奴占农奴总数的90%以上。农奴所负的债务,形式上分为新债、子孙债、连保债、集体摊派债等等。其中1/3以上是子孙债,也称旧债,是祖祖辈辈欠下的。这种债由于利上加利,永远也还不完。
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严重阻碍着社会进步。直到1951年和平解放前,西藏没有现代工商业,现代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事业几乎是空白,没有一条现代意义上的公路,西藏与外界几乎隔绝;农业生产长期处于原始耕作状态,劳动工具原始简单,牧业基本是自然游牧方式,农牧品种单一且退化,整个生产力水平和社会发展十分低下,社会发育程度极低。
法国旅行家亚历山大·大卫·妮尔在《古老的西藏面对新生的中国》一书中这样描写当时人民的情形:“这些可怜的人们只能永远待在他们贫瘠的土地上。他们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穷。”广大人民没有基本的生存权,更没有发展权。他们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不能学习民族的语言文化,到20世纪50年代时,西藏仅有2000多贵族子弟在旧式官办学校和私塾学习,青壮年文盲率高达95%。广大人民没有经济发展权,三大领主只从农奴那里榨取暴利,却不更新生产工具,农奴没日没夜地劳作,也不能创造更多的社会产品,没有社会再生产的能力。
旧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之野蛮、残酷、落后,犹如黑暗的欧洲中世纪。1904年到过拉萨的英国随军记者埃德蒙·坎德勒在《拉萨真面目》中有这样的描述:当时的西藏“人民还停留在中世纪的年代,不仅仅是在他们的政体、宗教方面,在他们的严厉惩罚、巫术、灵童转世以及要经受烈火与沸油的折磨方面是如此,而且在他们日常生活的所有方面也都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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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解读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6日发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在西藏的成功实践》白皮书。西藏自治区副主席多吉次珠对白皮书进行解读。
西藏自治区副主席多吉次珠:2015年是西藏自治区成立50周年,8月24日至25日,中央召开了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对今后一个时期的西藏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
白皮书分为前言、正文和结束语三个部分,共2万余字,正文部分包括旧西藏的黑暗与落后、走上发展进步道路、符合国情的政治制度、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大力增进人民福祉、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等8个方面。白皮书的发表,充分体现了中央对西藏和西藏各族人民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充分反映了西藏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和心声。对此,我代表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和300多万全区各族人民表示坚决支持、衷心拥护。
一、旧西藏的黑暗与落后
白皮书运用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新旧对比,深入揭露了旧西藏封建农奴制的极端黑暗、残酷和落后。直至20世纪50年代,西藏社会依然处于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统治之下,实行以《十六法典》、《十三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对广大农奴实行残酷压迫。这种黑暗落后的社会制度,扼杀人权,摧残人性,是人类社会最为落后的制度。占人口5%的官家、贵族、寺庙上层僧侣三大领主及其代理人几乎占有全部的耕地、牧场、森林、山川、河流、河滩以及大部分牲畜,而占人口95%的农奴则一无所有,遭受着包括地租、乌拉差和高利贷在内的三重剥削。
二、走上发展进步道路
白皮书指出,西藏走上民族区域自治道路,经历了和平解放、民主改革和自治区成立三个重要历史发展阶段。1951年5月,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签订了《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协议》(简称“十七条协议”),西藏实现和平解放。1959年,西藏实行民主改革,废除了封建农奴制度。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从此西藏人民享有了自主管理本地区事务的权利,走上了发展进步的社会主义道路,广大翻身农奴和奴隶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西藏的主人和掌握自己命运的主人。
三、符合国情的政治制度
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一部分,藏族是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一员。白皮书阐明了在西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符合中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基本国情,实现了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这一制度既继承历史传统,又具有社会主义民主意义;既符合国家和西藏地方的历史传统,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在民族区域自治道路上,西藏自治区各民族人民实现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
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
白皮书从西藏各族人民享有充分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不断成长壮大,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民族关系不断巩固和发展等三个方面,充分阐释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为西藏各族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真正成为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2012年至2013年1月,在西藏四级人大换届选举中,全区有94%、95%的选民分别参加了县(区)、乡(镇)直接选举,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占70.2%。西藏自治区成立至今,历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和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均为藏族公民担任。50年来,自治区人大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具有法规性质的决议、决定300余件,其中现行有效的120余件,内容涉及政权建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文化教育、语言文字、文物保护、生态环保等各个方面。
五、大力增进人民福祉
白皮书介绍了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下,西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实现新跨越。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西藏现代化发展水平日益提高,人民幸福指数大幅提升,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西藏生产总值由1965年的3.27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920.8亿元,增长281倍,连续20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年均增速高达12.4%。2014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2016元,农牧民人均纯收入7359元,年均增长10%以上。当前的西藏,以公路、铁路、航空、管道为主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基本建成;以水电为主,地热、风能、太阳能等多能互补的新型能源体系全面建设;以光缆、卫星、网络为主的现代通讯网络体系已逐步建立健全;一个涵盖普通教育、幼儿教育、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的较为完整的教育体系已经形成;以免费医疗为基础的农牧区医疗制度覆盖全体农牧民,建成了中、西、藏医结合,以拉萨为中心、遍布城乡的医疗卫生网。
六、保护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
白皮书明确指出,藏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西藏自治区成立50年来,藏语文的学习使用得到有效保护,优秀传统文化得到传承和发扬,文物得到有效保护。当今的西藏,教育系统全面实行藏汉双语教育,自治区所有大型会议和行文坚持使用藏汉两种文字,司法机关在执法、法制宣传等工作中着重使用藏语文。目前,西藏各类非遗项目1000余项,共有国家级非遗项目89个,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4个,自治区级项目323个,代表性传承学习场所113处,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68名,自治区级传承人350名,藏戏和《格萨尔》史诗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全区有世界文化遗产1处3点,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5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391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978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3座。
七、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
白皮书介绍,在西藏,多种宗教并存,藏传佛教、伊斯兰教、天主教等宗教活动得到尊重和保护。在藏传佛教内部,还存在不同教派。目前,西藏有各类宗教活动场所1787处,寺庙僧尼4.6万多人,大型宗教活动如转神山神湖、萨嘎达瓦、展佛等40多种民俗类宗教活动得到保护和继承。信教群众家中几乎都设有经堂或佛龛,每年到拉萨朝佛敬香的信教群众达百万人次。上世纪80年代以来,中央政府累计投入14亿多元人民币对西藏文物和重点寺庙进行了大规模维修,投入4000多万元人民币,组织上百名藏文专家,历时20余年,完成了对藏文大藏经《甘珠尔》、《丹珠尔》的对勘出版。
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白皮书指出,西藏是国家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成立50年来,西藏生态安全屏障保护与建设规划全面实施,生物多样性与重要生态区得到有效保护,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成效显著。目前,西藏已建立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区47处,总面积41.22万平方公里,约占全区国土面积的34.35%。建立了生态功能保护区22个(国家级2个)、国家级风景名胜区4个、国家森林公园9个、国家湿地公园10个、地质公园4个(国家级3个)。据2014年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西藏人均森林面积、森林蓄积、天然林蓄积、乔木林单位面积蓄积、重点公益林面积5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
白皮书用不容辩驳的事实雄辩地证明,过去的50年,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团结带领下,通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西藏从落后走向进步,从贫穷走向富裕,从封闭走向开放,社会制度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社会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西藏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符合西藏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全适合中国国情和西藏地方的实际,是西藏发展进步的正确选择。
今后,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亲切关怀和全国人民的大力支援下,我们将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依法治藏、富民兴藏、长期建藏、凝聚人心、夯实基础的重要原则,为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我们坚信,西藏一定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