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是
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诸边贸易协议。协议由序言和9条及1个附件组成。
主要条款包括:产品范围,
关税和其他费用,
技术性贸易壁垒,政府指导的采购、强制分包合同和利诱,贸易限制,政府支持、出口信贷和航空器营销,地区和地方政府,监督、审议、磋商和争端解决及最后条款等。协议的产品范围包括除军用航空器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器的发动机、零件、部件、组件、配件和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部件,不论是用于制造,还是用于修理、维护、改造、改型或改装;也不论用作原装件还是替换件,都属于该协议的适用范围。协议规定民用航空设备的购买者可自由选择供应者,各参加方不得用
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相抵触的方式来限制民用航空设备的进口。《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各项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设备的贸易。协议的宗旨是实现民用航空设备贸易的自由化。至2004年底,协议有25个签署方,由参加方组成民用航空设备贸易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