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GB 18432-2001)》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航空地面安全和飞行正常。本标准是划分和确定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依据。本标准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三、附件十四,在原行业标准MH 2002—1996《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的基础上制定的。
《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级(GB 18432-2001)》自生效之日起,MH 2002—1996同时废止。本标准由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提出。本标准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安山、郭忠玉、谢孜楠、苗凌云、王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