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建设各项
水利工程或设施,并使其提供各种产品(如水量和电能)和服务(如防洪、除涝及改善航道等),需要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见水利工程基建投资、水利工程运行维修费)。消费和享受这些产品和服务的企事业和个人,应向经营这些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单位交纳费用。
凡受益对象明确的水利产品和服务,均应收取费用。例如:①供水水费:向农田、城市和工矿企业等部门提供水量,要收取灌溉水费和城镇供水水费;②电费:水电站向用户提供电能,要收取电费;③水域使用费:提供水库水域作为养鱼和旅游之用,可向用户收取费用;④防洪和排涝费:为某一固定范围的圩区内的住户提供防洪和排涝服务,而收取的费用;⑤航运改善费:为过往船只改善航行条件,而可收取的费用。但受益对象不明确并且受益范围很大的防洪、除涝、水质保护和航道改善等服务,因难于直接向受益者收费,而只能作为公益事业,由国家或地方财政拨款支付所需的费用。
比较合理的,是按产品和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进行计费。如灌溉和城市供水,按实际用水的立方米数,用电量按实际消耗的千瓦小时数,并适当考虑供水和供电的质量进行计费,并实行分级计价的办法。但也有用比较简便的方式,按亩或按户收固定的水费或电费。后一种收费方式,不利于节约用水和用电。对于圩区的防洪、除涝以及水库的水域利用,一般采用按户或按亩收取固定费用的方式。对于航道改善,可按船只吨位和航行次数收费。也可采用复合(或两部制)的收费方式,如灌溉水费在按亩收固定费用外,再按用水量收费。
收费前,应先计算费用的成本。费用总成本包括建筑物和设备投资的折旧费(或分年的偿债基金)和常年的管理费、运行维修费以及应交纳的各项税金、保险金等开支。将总成本除以每年提供的水量、电量或灌溉的亩数,防洪保护的面积或人数,即得单位产品或劳务的平均成本。除平均成本外,有条件时,也可分别计算不同质量要求的产品或劳务的成本。如对水质要求高的,成本中应另加水处理费;供水或供电保证率高的,应另加为此而增加的各种费用等。
一般以成本为基础,并适当考虑产品和服务所能取得的净效益、供求情况、用户的收入水平和管理单位的利润和职工福利等。对同一产品或服务其净效益高的,其收费标准可高于净效益低的。如向工厂供水的收费标准,可高于向农田供水;向
经济作物提供的灌溉供水,其收费标准可高于向
粮食作物的供水。在用户收入高有较好的交费能力的地区,收费标准也可高于收入低交费能力差的地区。在贫困地区,收费标准可以低于成本,而由国家给予补贴。在缺水缺电地区以及用水用电高峰时期,其水价电价也可以适当提高。还可按供求情况,制定超定额累进或累退的收费标准,以鼓励节约或充分利用水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