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工作条例
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文件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主要内容是,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是改变山区、丘陵区、风沙区面貌,治理江河,减少水旱风沙灾害,建立良好生态环境,发展农业生产的一项裉本措施,也是国土整治的重要内容;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全国水土保持工作由水利电力部主管,成立以水利电力部(现为水利部)为主,国家计划委员会、农业部等部委参加的全国水土保护工作协调小组,以加强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协调,定期研究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防治水土流失工作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必要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各江河流域机构应负责本流域的水土保持查勘、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协助和推动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土工作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水土保持站、农业技术推广站、林业站、水利站、农机站、土肥站、草原站等都有责任帮助当地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水土保持工作条例》于1982年6月30日由国务院发布施行。共6章33条。条例规定,水土保持工作的方针是:防治并重,治管结合、因地制宜、全面规划、综合治理、除害兴利。水土保持工作机构的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土保持的方针、政策、法规;进行水土保持查勘,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组织实施;督促检查有关部门的水土保持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水土保持的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和宣传工作;管好用好水土保持经费和物资。条例要求:山区、丘陵区、风沙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水土保持工作列入计划,加强领导,统一规划,组织协调,进行宣传教育,发动群众做好这项工作;农村社队和国营农、林、牧场,应在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水土保持整体规划指导下,根据当地自然条件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制定具体的水土保持计划,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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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7 1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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