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处理用臭氧发生器(CJ/T 322-2010)》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提出。本标准由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给水排水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青岛国林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臭氧专业委员会、青岛市臭氧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同方股份有限公司水务工程公司、
江苏康尔臭氧有限公司、
福建新大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济南三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丁香鹏、李汉忠、王承宝、刘力群、张磊、黄元生、杜志鹏、薛飞、韩闽毅、王东升、刘志光、杨绍艳。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CJ/T 3028.1—1994;CJ/T 3028.2—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