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交易制度
政府依据一定规则把水权分配给使用者,并允许水权所有者之间的自由交易
水权交易制度是指政府依据一定规则把水权分配给使用者,并允许水权所有者之间的自由交易。如此依据市场交易的水分配制度可以保证高价值用途的用水需求,以避免开发高成本的水源而破坏环境
制度发展
我国的《宪法》规定了国家也即全民是自然资源的所有者,2002年新《水法》也规定了国家是水资源的所有者,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2005年1月颁布并实施了《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标志着我国水权交易在实践中发展的时候到了。而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是取水权作为一种可以由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用益物权第一次通过民事财产得以确立。2011年开始,中央推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水的重要性被进一步提升。 我国水权交易相关制度,主要还是在《水利部关于水权转让的若干意见》中有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对于水权交易还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笔者认为该意见也是对于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先驱,其中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第一,这是我国首次规定的水权交易范围的规定,在其中规定了首要满足的的是居民日常的生活用水,在满足这个条件的基础上才提到其他部门的用水,可见国家让广大的人民大众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其次是要保证农业水资源的量,在农业用水基本量得到保证的情况下才可以从农业向其他行业进行转让交易。也强调了生态环境用水的重要性,生态环境用水是不可转让交易的。
第二,我国首次明确水权交易费。水权交易费主要是指相关生态的补偿,它是由所交易水权的价格决定的。其内容主要包括水利建设、水利设备的维护、环境生态的影响还有第三方利益在经济方面的补偿、水价以及年限费用等。
第三,关于水权交易的年限,该《意见》指出,水权交易年限的却确定必须根据水资源管理和配置两方面的需求,结合水工程使用年限和需水项目的使用年限,同时照顾供求双方面的利益,由双方协商决定,并根据取水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查复核。
第四,规定了水权交易的六项基本原则。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政府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原则,产权明晰的原则,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有偿转让和合理补偿的原则。
《水法》也做出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需要优先满足居民生活用水,也保护单位以及个人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合法权益,还有开发利用水资源要统筹工业农业和航运需要的权益。当水资源的所有权和水资源的使用权产生纠纷问题时,规定了用行政的方式来处理问题,我国行政复议法也对这个做出了相应规定。在实践中,我国对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各方产生各种纠纷时,基本的解决方式也是通过行政的手段。
借鉴国外制度
为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坚持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原则,转变治水思路,从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转变、向可持续发展水利转变,而国外的诸多经验无疑给我国水利改革提供了借鉴,结合国外的实践情况及我国的实际,今后在建立我国的水权交易制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晰水权是水资源管理的根本
如何在水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根据用水方式的不同,合理界定水权,并探索有效保护、开发利用水资源的产权结构和管理制度,是我国水权制度探索亟需解决的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以及水资源的日益短缺,明晰水权,按水权理论对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进行管理已不容忽视。因此,在对水权改革进行探讨中,在国家对水资源拥有所有权的前提下,可以逐步放开使用经营权,将水权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剥离,把水资源使用权(用水权)纳入市场。按照市场规则进行运作,通过认购水权、转让水权等方式,水资源将会配置到效益高的地方。效益低的地方可以转让部分或全部用水权,获得出让权进行节水改造或兴修水利工程。
2.完善资源水价征收体制。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
探讨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新的管理运行机制,使水管单位逐步走向市场,前提条件是水价改革,使之能完全达到成本水价,从而使水管单位具有自我造血的功能。这是资源水价征收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根据水权理论,要在水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取得水权,就必须向资源所有者付出相应的代价。我国的水价体系还不完善,水资源费和水利工程水价的标准仍偏低。因此,国家需要根据市场经济的需求,完善资源水价征收体制,实现水资源有偿使用。首先,应明确用水权,明确评价有多少水资源可用于消费陛需求,确定水权的授予方式和法律程序;其次,将管理活动和提供服务功能分离,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和价格制定。资产评估和供水服务成本分析由审计单位进行,此外还应考虑环境和生态用水是水的合法用户的问题。
3.建立统一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在探讨水权改革时,应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行水资源城乡一体化管理,保证水资源持续利用。我国水资源分散管理体制不利于水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因此,作为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资源权属管理和供水市场的行业管理,充分获取各种有用信息,对水资源状况进行合理评价。
4.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水市场交易机制
水市场是一个不完全市场,是一个准市场。因此对它的培育和成长需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约束,需要政府的积极推动。首先,国家作为水资源的所有者,是水权分配的主体,国家政府作为水市场的管理者和调控者,在水资源配置方面,应行使水行政管理和水行政执法职能,加强对水权和水市场的管理。因此,水资源配置还需要政府的宏观调控。其次,水市场是一个新生事物。培育和发展处于萌芽期的水市场任重道远。在水市场中推行水权交易,做到有序交易水权等,这些都需要法律、法规作为基础。因此,制定水权交易的有关法规,特别是明确规定在水权交易中如何保护第三者的利益,防止对环境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明确出现水事冲突是的解决办法等,有利于促进水权交易制度健康发展,使水市场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保障水权交易双方的利益。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9 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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